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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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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航中心学校团总支选举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选举机构

团支部成员组成

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程序

对选举的监督及对违反选举规则的处理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波航中心学校团总支选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校在校师生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名选举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选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选举人、被选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五条 选举期间,各班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班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由班级班主任老师、团支部负责人和团有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参加本次选举的班、团负责人不得参加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班的选举工作计划;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宣传选举办法及相关选举信息;

(四)汇总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委派人员主持选举大会;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受理对选举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团支部组成

第七条 团支部由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 候选人的条件:

a)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b) 未满28周岁仍保留团籍的青年团员

c) 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共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共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九条 符合候选人条件的选举人可以自荐为本团支部候选人。

也可以由全体选举人酝酿提名,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初步确定候选人。

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经全体候选人充分酝酿后,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在汇总候选人名单后,应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本班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有必要时有责任向选举人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

第十一条 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不少于应选名额。

第十二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检举、反映,选举委员会应当尽快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 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选举大会主持人应告知选举人选举注意事项。

选举前应当由选举人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本次选举大会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十四条 每一选举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十五条 选举人外出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举人代为投票。每一选举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六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举人,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当场开票计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统计选举结果,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天开票的,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并向全体选举人说明情况和理由,另定日期,召集全体选举人开票。

计票结束后,应当场向选举人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本次选举人数、参加投票人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当选者票数和未当选者票数。

第十八条 每次选举,本班全体选举人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不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始能当选。

第二十条 当选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名单。另行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另行选举应选名额。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的,适用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人员的名单。

第六章 对选举的监督及对违反选举规则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本院在籍注册的在读研究生均有对选举进行揭发、检举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选举和被选举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一) 用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三) 对检举、揭发选举中的不当行为或对选举提出异议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打击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 有其他影响或破坏团支部选举规则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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