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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ESI-C08-01: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音视频设备

2014-08-26发布

2018-04-17修订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 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制定,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CESI)发布,版权归CESI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ESI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次修订(第二次)主要是依据国标委2017年第7号文要求将GB 13837修改为 GB/T 13837。

本次修订(第三次)主要是依据CNCA TC10专家组决议在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中增加了“HDMI线缆”。

本次修订(第四次)主要是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CCC标志式样。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0 引言 ............................................................ 1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依据标准 .................................................... 3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 4 3.1企业分类管理信息来源 ............................................ 5 3.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5 3.3 企业分类评价及结果.............................................. 6 4 认证模式 ........................................................ 7 5 认证单元划分 .................................................... 7 6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 7 6.1 认证流程........................................................ 7 6.2 认证时限要求.................................................... 8 7 认证委托 ........................................................ 8 7.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8 7.2 申请资料........................................................ 8 7.3 实施安排........................................................ 9 8 认证实施 ........................................................ 9 8.1 型式试验........................................................ 9 8.2 初始工厂检查(模式三适用)..................................... 11 8.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4 9 获证后监督 ..................................................... 14 9.1 监督方式....................................................... 14 9.2 获证后跟踪检查方式............................................. 14 9.3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方式................................. 15 9.4 市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 15 9.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16 9.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6 9.7 获证后跟踪检查人日数........................................... 17 9.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7 10 认证证书 ...................................................... 17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7 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含标准换版).......................... 17 10.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20 10.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21 10.5 认证证书的使用................................................ 21 11 认证标志 ...................................................... 21 11.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21 11.2 标注方式...................................................... 21 12 收费 .......................................................... 21 13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 ........................................ 22 13.1 适用范围...................................................... 22 13.2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条件........................................ 22 13.3资格获得和维持 ................................................ 23

14 认证责任 ...................................................... 24 15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4 附件1 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 25 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 ...................................... 28 附件3 音视频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 34

0引言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认证规范性要求,以及CESI 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基于音视频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并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实施规则》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本细则适用的音视频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但不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的广播级音响设备,也不包括预定在室外环境使用的电子产品(“室外”是指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气候条件影响的自然环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带有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

包括单扬声器有源音箱、多扬声器有源音箱、有源扬声器音箱与无源扬声器音箱组合而成的有源扬声器系统。

不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总输出功率≥500W(有效值)的有源扬声器或多扬声器有源音箱。

(2)音频功率放大器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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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适用于监听、扩声及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定阻式或定压式)。 定阻式:输出端以负载阻抗标示的放大器,例如带有传声器(麦克风)的音频功率放大器。

定压式:输出端以电压标示的放大器,例如不带有传声器(麦克风)的音频功率放大器。

B、环绕声放大器:具有环绕声解码器、并具有视频信号通道的多通道声频放大器,例如扩音机/扩音器,前置放大器等。

C、家庭影院:由环绕声放大器、多个扬声器系统、大屏幕电视及高质量A/V节目源构成的具有环绕声影院视听效果的家用视听系统,例如家庭影院用的环绕声放大器。

不包括不直接推动负载(扬声器、耳机)的前置放大器。 (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

包括调幅收音机(工作于长波或中波或短波波段,用来接收调幅广播的收音机)、调频收音机(工作于超短波波段,用来接收调频广播的收音机)、带时钟的收音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

包括磁带录放机、CD播放机、VCD/超级VCD播放机、LD播放机、DVD播放机、MP3录/放机、MP4录/放机、盘式电唱机、CD/MD唱机、具有录音功能的激光唱机、语言复读机、带有载体的编码器/解码器等。

不包括电脑光驱、摄像机、数码相机、无载体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如无载体的视频展示台)。

(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

包括磁带收放音机、收录放音组合机、带CD播放功能的收录机、带有有源扬声器的声频功率放大器、带VCD播放功能的声频功率放大器、带DVD播放功能的声频功率放大器、带收音、录音、功率放大等功能的组合音响、组合音响系统(可带视频功能)、带电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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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合音响。

(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

包括交流输入、交流输出的电源适配器,交流输入、直流输出的电源适配器,常规串联稳压式直流输出电源适配器,开关稳压式直流输出电源适配器,带有向外充电功能的电源适配器。

不包括专为干电池充电的充电器。 (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包括投影(背投、前投)彩色电视接收机、彩色视频投影机、数字电视机顶盒。

(8)监视器

包括彩色视频监视器、黑白视频监视器、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9)显像(示)管

仅限于管屏对角线>16cm的阴极射线管、16cm以上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16cm以上黑白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16cm以上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不包括背投电视中的投影管。 (10)录像机

包括磁带录像机、硬盘录像机、DVD录像机。 (11)电子琴

包括落地式单层键盘电子琴、落地式多层键盘电子琴、便携式单层键盘电子琴、便携式多层键盘电子琴、电子钢琴。

不包括电吉他、弦琴、电手风琴等。 (12)天线放大器

2 认证依据标准

本细则的依据标准与《实施规则》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实施调整,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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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安全标准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1 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2 3 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0804) 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4 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 (0805) 5 6 7 8 9 10 11 12 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0806) 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 (0807)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0808) 监视器(0809) 录像机(0812) 电子琴(0813) 天线放大器(0814) 显像(示)管(0811) GB8898 / GB8898 GB17625.1 GB/T13837 电磁兼容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CESI 根据从各种渠道获得的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对于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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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进行风险评价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CESI 将生产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3.1企业分类管理信息来源

(1)工厂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3)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C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与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的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消费者协会发布、媒体曝光等的质量相关信息;

(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其它信息。 3.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对于生产企业的分类按照如下表2的原则:

表2 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同时满足下列条款的企业为A类企业: 1) 近2年内(含当年)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A 2) 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合格; 3) 近2年内(含当年)的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CCC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4) 近2年内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产品质量事件。 5) 企业生产和检测过程如有分包但能有效控制。 B 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5

类别 分类原则 满足下列条款之一的企业为C类企业: 1) 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且系认证产C 品质量问题的; 2) 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 CESI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满足下列条款之一的企业为D类企业: 1) 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 2) 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为产品安全性问题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D 4) 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系企业责任,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5) 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CCC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的; 6) 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7) CESI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类的。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B类。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3 企业分类评价及结果

CESI 将依据收集的各类相关信息,结合分类原则和CESI 有关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规定对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具体实施按照CESI 认证企业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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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证模式

音视频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可选择的认证模式如下: (1)对于I类或II类设备:

模式一 模式二 模式三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2)对于I类、II类以外的设备: (3)可选模式:

注:认证模式三适用于所有类别的产品,企业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此种模式。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获证后跟踪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具体单元划分要求见本细则附件1。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如该生产企业的分类级别较低时,必要时,仍需提供样品进行一致性核查。

6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6.1 认证流程

(1)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认证合同的签订; (3)产品型式试验;

(4)初始工厂检查(适用时); (5)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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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颁发认证证书; (7)获证后监督。 6.2 认证时限要求

认证时限是指自CESI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的时间期限。一般情况下,自CESI 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到颁发认证证书的时间不超过90天。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适用时)、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但不包括认证委托人方面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如委托人准备资料及试验样品、不符合项的整改、复测及交费所需的时间。

其他认证流程时限,按照CESI 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并控制认证时限。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在CESI 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各项认证活动。

7 认证委托

7.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应按CESI有关申请资料的要求准备认证所需资料,向CESI 提出认证委托。

CESI 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反馈审核结果(受理、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7.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ESI和/或实验室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生产企业调查表(首次申请及有变化时);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法律证明性文件或注册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首次申请及有变化时);

(4)委托其他企业生产音视频设备的,认证委托人还应提供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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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ODM/OEM 协议、授权书及ODM 原始CCC 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5)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适用时);

(6)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CESI备案材料(适用时); (7)产品信息:包括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及免于检测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获证证书复印件(见8.1.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适用时)、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8)其他需要的文件。

CESI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后,将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 7.3 实施安排

一般情况下,CESI在受理时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在认证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8 认证实施 8.1 型式试验 8.1.1 型式试验方案

CESI 将在资料评审后制定产品型式试验方案,并将型式试验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产品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认证委托人可以选择的指定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可在CESI 提供的CNCA指定实验室范围内选择和确认检测实验室,CESI 将根据委托人确认意见,向指定实验室下达检测任务书进行样品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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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原则上由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送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必要时, CESI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的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CESI和/或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置疑的,应向CESI说明情况,CESI依据审查结果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单独检测(详见附件2表一)。如果该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可免于单独检测。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按CESI有关样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8.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上为GB8898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上为GB/T13837和GB17625.1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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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由CESI 委托指定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正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指定实验室应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CESI 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检测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当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随机试验且试验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时,以所需最长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测所用的时间。原则上,整改应在6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对于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在符合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采用“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方式进行型式试验,详见本细则第13章。 8.1.5 型式试验报告

CESI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CESI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结束时,实验室还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ESI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8.2 初始工厂检查(模式三适用)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ESI派出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通常包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8.2.1 基本原则

原则上,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当无认证产品生产时,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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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应提前告知CESI生产计划以便及时安排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与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8.2.2 检查内容

8.2.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和音视频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实施。 8.2.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核查以下内容及进行指定试验: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CESI所确认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CESI所确认的一致。

指定试验时,安全性能按GB8898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Ⅰ类设备 8.2.3 检查人日

CESI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及认证产品单元数量确定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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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压试验接地电阻

Ⅱ类设备 耐压试验

必要时,对ODM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日数不应超过0.5 人日。 8.2.4 检查结论

8.2.4.1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类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 一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

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构、关键件等与型式试验报告和/或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 8.2.4.2 工厂检查结论及判定条件

对于初始工厂检查,检查结论均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后通过”、“现场验证后通过”和“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各种检查结论的条件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8.2.4.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

检查组在工厂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如工厂检查中开具了不符合项,应对企业提出纠正措施的验证方式(如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及整改时限的明确要求,并将验证结果及时告知生产企业。

当检查组现场审查结果经过CESI评定后结论发生变化时,CESI应及时将结论通知生产企业。

工厂检查结论和检查发现将作为CESI 对企业分类等级判定的依据之一。 8.2.5 检查后续活动

对于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CESI书面或现场验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整改措施实施期限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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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个工作日。

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CESI原则上安排不超过1个人日的现场验证,主要内容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8.3 认证评价与决定

CESI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或工厂检查结论,及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CESI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9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CESI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模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9.1 监督方式

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CESI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和认证模式确定具体的监督方案。 9.2 获证后跟踪检查方式 9.2.1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

CESI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认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CESI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9.2.2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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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音视频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实施。

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同本细则8.2.2.2条要求,当需要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时,一致性检查中可不进行指定试验。 9.3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方式 9.3.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原则

原则上,CESI根据生产企业的分类和获证产品的特点,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抽取样品。每次抽样时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的产品。

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保证抽样样品的真实性。 9.3.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内容

抽样检测或检查的项目由CESI 在型式试验项目中选取,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对于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在符合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采用“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方式进行检测,详见本细则第13章。

如果抽样检测不合格,CESI将暂停相应产品认证证书。如认证委托人希望恢复证书,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ESI可重新安排人员进行工厂检查和产品抽样。 9.4 市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且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至少应有一方协助对样品的抽取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对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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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CESI根据对生产企业分类的结果和认证模式确定监督的频次和内容,详见表3。

表3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生产企业分类 监督频次 首次监督时间 模式一、二:获证后6个A类 1次/两年 月内或首次生产时; 模式三:初始检查后24个月内 模式一、二:获证后3个B类 1次/年 月内或首次生产时; 模式三:初始检查后12个月内 获证后监督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部分要素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部分要素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模式一、二:获证后3个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C类 1~2次/年 月内; 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模式三:初始检查后6个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月内 检测/市场抽样检测/检查 模式一、二:获证后3个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D类 至少2次/月内; 年 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模式三:初始检查后6个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月内 检测和或市场抽样检测 当国抽、省抽中出现不合格,且系生产企业责任时可根据情况酌情增加跟踪检查和/或抽样检测次数。 9.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CESI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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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获证后跟踪检查人日数

CESI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及认证产品单元数量确定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2个人日。市场抽样检测/检查时,抽样时间为 1~2人日/抽样场所。

对ODM工厂监督检查时,根据ODM制造商数量适当增加检查人日数,每个生产者(制造商)不应超过0.25 人日,总增加人日数不超过1人日。

9.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CESI 将对跟踪检查的结果、抽样检测的结果和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CESI 将根据相应情况做出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10 认证证书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ODM和OEM证书的有效期应在协议规定之内,但不超过5年;ODM证书的有效期还不应超过初始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CESI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CESI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含标准换版) 10.2.1 认证要求变更(含标准换版)

当认证要求变更时, CESI 将在公开网站上发布相关认证要求变更方案的通知,同时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等各种方法将变更要求通知获证企业。

获证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CESI 提交认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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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申请以及要求的各项资料。CESI 将依据资料评审的结果,安排进行产品补充检测/工厂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评价。如在认证要求变更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对委托人的补充检测/文审/工厂检查评价合格,CESI 将批准变更,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如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获证企业未提交变更申请或在补充检测/工厂检查中评价不合格,则从规定期限的截止日期起,CESI 将暂停产品相应范围的认证证书。如在暂停期限届满,企业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CESI 将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相应的认证范围。

10.2.2 获证企业的认证变更

获证企业在获证后如发生对认证有影响的各项变更时,包括: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及供应商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变更可能影响获证产品一致性时,认证委托人应在变更涉及的产品出厂、销售或进口前向CESI 申报并提交变更申请,经CESI 批准后方可实施认证变更,如变更对产品一致性发生影响时,CESI 将依据变更情况,安排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在确认变更后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时,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批准书,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期。认证变更的实施按照CESI产品认证变更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具体变更项目、变更所需提交资料以及变更确认方式详见表4。

表4变更项目、变更所需提交资料以及变更确认方式 序号 变更项目 除申请书以外需提交的资料 变更确认方式 产品命名、型号变申请更改后的产品名1. 化不涉及安全和称、型号与原获证的产换发新证书 电磁兼容

品名称、型号间的差异18

序号 变更项目 除申请书以外需提交的资料 性声明 申请增加的产品型号变更确认方式 2. 3. 4. 增加同一单元的其它型号 减少认证型号 料变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和/或地址更改 生产企业名称和/与原获证的产品型号换发新证书 间的差异性声明 减少型号的正式说明 信息 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换发新证书 书 换发新证书 关键元器件及材关键件及材料的变更颁发变更批准5. 6. 或地址地更改,未搬迁生产厂 换发新证书 7. 生产企业搬迁 产品认证依据的性文件 生产企业调查表 换发新证书,实施获证后监督 按标准/实施规则的换版方案执行 8. 国家标准或者认按标准/实施规则换版证产品的实施规方案执行 则发生变化 生产企业的质量9. 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有关质量体系变化的实施获证后监声明 提交具体变更说明 督 制定并依据认证方案执行 10.

其他 19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CESI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10.2.3 变更备案

对于《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中B类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变更,若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具备经CESI备案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可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变更内容经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CESI备案。CESI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做验证试验。

认证技术负责人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该人员应掌握认证标准要求,并具有充分能力胜任且在组织内得到任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向CESI备案。

如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无经CESI备案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则不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备案机制,按10.2.2执行。 10.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CESI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新的产品时,CESI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差异,评价后确定是否进行补充的工厂检查和/或型式试验。当CESI确定应进行补充的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安排0.5个人日的工厂检查。工厂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后跟踪检查结合进行。

CESI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可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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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评价的基础。

10.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CESI的有关规定执行。CESI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10.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11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的规定。

11.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CCC标志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式样如下:

11.2 标注方式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具体要求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12 收费

CESI依据对外公开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各项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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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 13.1 适用范围

13.1.1型式试验:仅限于以下CCC认证产品:

a) 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 b) 产品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或

c) 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 或 d) 其他特殊情况。

13.1.2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各类CCC认证产品;

13.1.3 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各类CCC认证产品; 13.1.4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13.2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条件

企业自有检测资源应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100%自有资源,获得CESI批准且与生产企业在同一城市或临近(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CESI可接受的利用工厂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的方式为TMP(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和WMT(生产企业目击检测)两种方式,且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13.2.1 TMP方式

(a)生产企业应为认证机构分类管理为A或B级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生产企业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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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要求;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13.2.2 WMT方式

(a)生产企业应为认证机构分类管理为A级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生产企业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e)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f)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13.3资格获得和维持

13.3.1 认证委托人应向CESI提出申请,并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CESI审查。CESI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对评定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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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进行检测。

13.3.2 CESI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根据利用的频度进行定期的监督。工厂实验室应积极参加CESI及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13.3.3 CESI保存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的记录,每年度将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清单及利用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部分内容)报认监委。

14 认证责任

CESI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指定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CESI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5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按CESI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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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序号 1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GB8898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GB/T13837 GB17625.1 代表性的型号送样数量 2台 1台(认可CB) 2台 1台(认可CB) 2台 1台(认可CB) 2台 1台(认可CB)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声器有源音箱 音频功率放大器 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 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按不同的功率划分申请单元 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2 3 4 5 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含各类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 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包含多个独立的单元,如每个单元都有独立供电系统,则须对各个独立单元按目录进行申请; 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 包含多个独立的单元,如整个系统是由一个单元与电网电源相连,其他单元都是由系统内部互联供电,可以送互联单元数最多的样品作为代表型产品进行试验; GB8898 GB/T13837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25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代表性的型号送样数量 2台* 1台(认可CB)* a)选送功率最大的并根据系列产品的特点补送输出电压最高及输出电流最大的型号进行试验; b) 如果最大、最小输出功率超过一倍,则补送最小功率样品1台; C)当一个系列产品所包括的功率,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规格型号较多(超过100个),则应根据系列产品的特点分别送最大输出功率,中间输出功率和最小输出功率样品,且每个功率上应包括最大输出电流和最大输出电压; 2台 1台(认可CB) 6 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 2)按功能分为:AC/DC、AC/AC、DC/DC、DC/AC,GB8898 划分申请单元; GB/T13837 3)电路原理及电气布局,外型尺寸、产品结构等划分GB17625.1 申请单元; 7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划分申请单元; GB8898 2)不同成像方式划分申请单元(液晶、LED、等离子GB/T13837 等); GB17625.1 3)原则上按尺寸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26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代表性的型号送样数量 2台 1台(认可CB) 8 录像机 GB8898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GB/T13837 GB17625.1 1)对角线尺寸、玻屏、防爆带与防爆带卡(对于 “冷拉”防爆工艺)、防爆带与防爆带连接板(对于“热套”GB8898 防爆工艺)、胶带、防爆工艺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系列; 9 电子琴 2台 1台(认可CB) 2台 1台(认可CB) 10 天线放大器 11 显像(示)管 2台 1台(认可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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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

表一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 序号 电线组件 电源插头 1 电源线(含机内电源线) 器具耦合器(含连接器) 2 机内电源单元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关键件名称 控制参数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检测依据标准 GB15934 GB1002 GB2099.1 GB/T5023.5 GB/T5013 GB17465.1 GB17465.2 GB8898 GB9364.1 GB9364.2 样品数量 12组 12个 50米 12套 2个 分类 B B B B A B 管状熔断器、小型管状熔断体 3 超小型熔断体 熔断器座 热熔断体 4 热切断器、恒温器、限温器等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型号、规格、熔断特性、分断能力、制造商、生产企业 48个 GB9364.1 GB9364.3 GB9364.6 GB9816 GB8898或 GB14536 66/51个 27个 60个 5个 B B A 28

序号 关键件名称 控制参数 隔离变压器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5 骨架 绝缘胶带 绝缘线 6 7 抑制射频干扰固定电感器骨架(热固性除外) 检测依据标准 GB8898 按适用情况符合: GB19212.1 GB19212.5 GB19212.7 GB19212.17 样品数量 分类 A 4个(其中1个是未封装的) 材料牌号、燃烧等级、温度(适GB8898 用时)、制造商 材料牌号、厚度,耐压值,温度,GB8898 制造商 型号、线径、绝缘等级、耐热等GB8898 级、制造商 型号、规格(燃烧等级和温度(适用时))、制造商 GB8898 骨架材料样条5条或随变压器 A 随变压器 6米 3个 A A B 抑制无线电干扰电容器(隔离、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跨线、X类、Y类电容器) 电阻器(含隔离电阻、跨接在开关触点间隙上的电阻器、泄放电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阻器) 熔断电阻 型号、规格、制造商 GB/T 6346.14 或IEC60384-14 GB8898 58个 B 10个 B 8 9 GB8898 GB8898:随整机3个或单体或70个 SJ2865/SJ2866 29

序号 关键件名称 控制参数 检测依据标准 样品数量 分类 B 10 11 压敏电阻器/电涌抑制器 PTC热敏电阻 型号、规格、制造商 GB8898 15只 GB/T10193 (已获得GB/T10193、GB/T10194 GB/T10194认证,否则+60只) GB 14536.1 PCB: GB8898, SJ3275, 基材: GB/T4723, GB/T4724, GB/T4725 GB8898 GB15092.1 GB8898 GB8898 GB8898 GB/T15287 GB/T15288 * 20只 型号、规格、制造商 B B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成品板3块 12 印制板基材/成品板 材料牌号、燃烧等级、制造商 13 14 15 16 17 防火防护外壳材料、防火隔板 器具开关(含继电器开关) 安全联锁装置 光电耦合器 整件滤波器 材料牌号、燃烧等级、制造商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型号、规格、制造商 型号、规格、制造商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10条/材料3块 7个 随整机考核 20个 按不同重量为16/12/6/3个(元件已认证),42/32/16/8个(元件未认证) A B A A B 30

序号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显像管 关键件名称 控制参数 型号、尺寸、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检测依据标准 GB8898 GB8898 GB31241* GB8898 GB7247.1 GB8898 GB8898 GB8898 GB8898 样品数量 12只 3套 电池:27个;电池组:33个 随整机考核 部件考核/随整机考核 随整机考核 随整机考核 2个 随整机考核 分类 B B A A B A A A A 高压组件(>4kV)及显像管座 型号、规格、制造商 便携式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其它电池(考核电池保护电路)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激光单元 逆变板/逆变变压器 电机(含风扇) 型号、激光功率等级、制造商 型号、规格、制造商 型号、规格、制造商 天线隔离器(电容、电阻、阻容型号、规格、制造商 单元) 结构(可描述/照片)、厚度、材墙壁或天花板安装用挂架 质、制造商 说明:

1、上述标准自动适用其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2、上述关键件若集成在其他部件中且不能分离,则其它部件应满足关键件的相关要求,并作为关键件列出,如,作初次级隔离用的光电耦合器集成在IC中,则IC是关键件);

3、若整机中含有CCC目录内的产品或元部件且上表未列出的,应补充相关信息并按照B类关键件考核; 4、序号17*仅采用GB/T15288中的有关安全性能部分的要求;

5、序号20 *便携式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GB31241,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TC03《关于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关键件“电池”增加检测标准GB31241的技术决议》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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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 产品名称 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 主要零部件 主板 电信端口 电源单元(无CCC认证) 主板 调谐单元 电信端口 电源单元(无CCC认证) 主板 调谐单元 控制参数 型号、制造商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型号、规格 型号、制造商 型号、规格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型号、规格 型号、制造商 型号、模拟/数字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型号、规格 型号、制造商 型号、屏尺寸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型号、规格 型号、制造商 型号、制造商 检测项目 骚扰功率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骚扰功率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骚扰功率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骚扰功率 骚扰功率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辐射骚扰 音频功率放大器 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 电信端口 电源单元(无CCC认证) 主板 显示单元 各类音视电信端口 频录制/播电源单元(无放/处理设CCC认证) 备 HDMI线缆(适用时) 主板 组合式音响产品 调谐单元 电信端口 电源单元(无CCC认证) 主板 开关管 抑制射频干扰固定电感器 抑制电磁干扰固定电容器 主板 显示屏 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

骚扰功率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型号、模拟/数字 电压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型号、规格 电流 型号、制造商 骚扰功率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型号、规格 电流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型号、规格 电流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型号、规格 电流 型号、制造商 辐射骚扰 型号、屏尺寸、制造商 辐射骚扰 32

产品名称 主要零部件 控制参数 型号、模拟/数字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型号、规格 型号、制造商 检测项目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辐射骚扰 色电视接调谐单元 收机、电视机顶盒 电信端口 电源单元(无CCC认证) HDMI线缆(适用时) 主板 显示屏 电信端口 电源单元(无CCC认证) 主板 型号、制造商 骚扰功率 型号、屏尺寸、制造商 辐射骚扰 监视器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型号、规格 电流 型号、制造商 辐射骚扰 型号、模拟/数字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调谐单元 电压 录像机 电信端口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单元(无型号、规格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CCC认证) 电流 主板 型号、制造商 骚扰功率 显示单元 型号、屏尺寸 骚扰功率 电子琴 电信端口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电源单元(无型号、规格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CCC认证) 电流 主板 型号、制造商 骚扰功率 天线放大电源单元(无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器 型号、规格 CCC认证) 电流 电信端口: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接口、以太网接口、wifi接口、蓝牙接口等。 检测项目: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1~6GHz辐射骚扰依据GB/T 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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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音视频设备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认证依 据标准 试验项目 (标准条款编号) 标记与说明(5) 确认检验 例行检验 备注 一次/年或一次// 批*1 一次/年或一次/电气结构检查(8、13) / 批*1 一次/年或一次/接触电流(9.1.1) / 批*1 一次/年或一次/(按附录抗电强度(10.3) N2.1进行) 批*1 GB8898 绝缘电阻(10.3) I类设备的接地电阻(15.2) 直插式AC适配器插头结构形状和尺寸(15.4) 直插式设备插头支撑件(热塑性材料)耐异常热(7.2) GB/T13837 GB17625.1 一次/年或一次/批*1 / 仅I类和II类设备适用 一次/年或一次/(按附录N2.2进行) 批*1 一次/年或一次/批*1 一次/年或一次/批*1 / / 适用试验项目 两年 / 说明:

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测,通常检测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测,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2、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有资质实验室试验; 4、表中 *1:一次/批不应少于一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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