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通投资集团
关于期末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
1目的
1.1为了能准确计量公司持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1.2防止虚增公司资产。
2 期末存货计量原则
2.1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按存货成本计量
2.2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计提范围
3.1期末持有原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包装材料等。
3.2在产品
3.3半成品
3.4产成品。
4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4.1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逐一确认法)存货跌价准备。使用于单价较大的存货
4.2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用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
5存在下列情形的必须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1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5.2 企业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5.3 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库存材料不能适应新产品的需要。
5.4 企业库存产品过时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形成滞销或市场价格下跌。
5.5 有保质期的材料或产品以达到或临近保质期。
5.6库存过多,年消耗不足库存总额20%的材料,外购半成品。
5.7库存产成品入库时间超过6个月的。
6计提的标准
6.1 5.1按市场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计提
6.2 5.2 按成本价与销售价的差额计提
6.3 5.3 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价的差额计提
6.4 5.4 按产品成本与市场价的差额计提
6.5 5.5 全额计提
6.6 5.6 按库存总额的10%计提
6.7 库存产成品入库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计提,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按20%计提,超过两年不满三年的,按50%计提,超过三年的100%计提。
7.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
7.1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7.2 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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