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樊军东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3月4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2010 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江玉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51392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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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决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92071股,同意51392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92071股,同意51392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92071股,同意51392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92071股,同意51392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92071股,同意51392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单位。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1392071股,同意51392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致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樊军东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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