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第一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而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治办。
第二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全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全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项工作措施。具体工作任务:1、建立由街道司法所、小学、派出所、综治办、团委、计生办、民政办、财政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街道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联系会议制度。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落实各自职责,共同作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2、街道小学负责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员“四落实”;确保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街道综治办负责协调和管理法制副校长工作;团委负责落实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宣传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3、财政所负责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建设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保障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转。
第三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例会由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组长确定、领导小组例会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组
长临时召集。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年终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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