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如何应对涉检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作者:徐建刚
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9期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涉检信访工作在实务中存在的特点,指出司法警察在处理涉检信访是面临的难题,进一步提出司法警察处理涉检信访的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
我国社会正处于矛盾高发、易发期,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这决定了涉检信访不同于一般信访,要求更高,处理难度更大。随着检察工作影响力的扩大,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抗诉和民事审判监督权力,涉检上访问题的出现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对国家司法制度和人民检察院的信赖。当前群体性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存在酝酿、积累、发展到激化的过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整个发展演变过程中,各种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言论、动向都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表现出来,作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应对涉检信访工作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察觉及时,把握规律,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这样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达到维护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效果。 1 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特点
(1)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参与的主体具有关联性。参与的主体,往往都是因为有经济、利益、血缘上的关联性,才可能在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积极响应和参与。比如,少数当事人存在对法律的不理解而借机生事,还有极少数当事人借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满,扇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轰闹,使得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当事人之间还存在血缘关系、师徒关系、朋友关系等。 (2)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具有组织性。参与的主体,多数都是在个别人员或组织的有计划、有预谋的鼓动、组织下参与。一般人员只是按照组织者的倡议或要求积极响应。只有组织者对煽动、组织涉检信访的意图、范围、步骤等才有全面的了解。组织者也根据参与主体的关联性特点,来煽动和组织。
(3)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诱发的原因具有复杂性。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社会矛盾纷繁复杂,诱发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也非常多。从表面上看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因一项单纯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或者是解决的结果得不到对方的满意。但归纳起来,常见的诱发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通常缺乏法律知识,虽有一定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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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正义的具体条件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二是部分当事人坚持“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更高级别的领导才能解决其问题;三是部分媒体的误导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重复上访、缠访不良风气的形成;四是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不能正确引导,诱导其四处向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院申诉,怂恿当事人不断地信访。
(4)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的过程具有反复性。由于诱发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所以在处置的时候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反复。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针对已经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平息后,组织者如果不愿善罢甘休,他们又会以另外的事由挑起事端,就会以不同的理由煽动继续上访。如果没有标本兼治,就容易出现处置过程的反复性。
(5)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后果具有连锁性。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后,其后果会随着事态的发展而变化。如果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继续扩大,就有可能发生当事人采取极端行为的事件,如当事人通过自残、跳楼等方式威胁检察院,答应其要求。 2 司法警察应对涉检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时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不够重视。司法警察近几年的队伍建设、队伍素质和作风纪律不断加强,为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司法警察的思想总是局限于完成现定的司法警察职责,遇到涉及涉检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缺乏敏感性、没有充分认识,在思想上不重视,对社会变化、对民情了解不够,面对复杂、重大的涉检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认识误区。(2)涉检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预案不完备。随着涉检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增多,针对上访,一般都建立了信访工作预案。而涉检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预案不完备。从我院司法警察大队设立的预案来看,主要是针对押解、看管过程中可能的情况进行部署,但对涉检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没有制定相关预案。
3 如何预防涉检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
(1)积极预防,科学处置。一是司法警察部门和控申部门要建立涉检信访情报收集、分析机制,及时掌握涉检信访不稳定的因素,以便采取预防的措施。二是司法警察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科学超前的处置预案。要根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特点和过程,科学地编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制定不同类型的处置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有所准备,从容对应。第三,要牢牢把握处置的策略方法,立足疏导化解,避免事态扩大,坚持多策多举,快速处置。针对群众的行为进行引导,综合运用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理顺情绪,控制现场局势。 (2)内紧外松,周密安排。当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后,司法警察及其相关部门必须沉着应对,积极(下转第156页)(上接第148页)处理。要给群众表明出检察院面对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有能力、有信心及时处理的,完全可以稳定局势。同时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分工和预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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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运转,工作到位,把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小的范围内,在最少的损失幅度内处理好,充分反映检察院司法警察威力。但要坚持“慎用警力,善用警力”和果断出手、快捷高效的原则。既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怠误时机,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3)加强引导,灵活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参与的人员多数都不明真相,是受组织者的煽动、误导和利用。司法警察部门和控申部门要区别对待,展开对话,摸清诱发事件的真正原因。对参与的人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参与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及时给予答复或解决;对提出的无理和过分的要求尽量通过说服教育进行疏导;对组织参与的骨干人员和打砸抢人员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4)加大投入,提高司法警察科技装备含量。随着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条例》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对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一些老的装备已不能适应要求,特别是要适应新时期突发事件的处置,必须提高司法警察科技装备的技术含量,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如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要固定证据,就必须配备数码相机,及时将证据固定。随着时代的进步,法警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所以及时配备科技含量高的装备势在必行,伴随着法警队伍装备的提升,司法保障将会更加有力。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作为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角色,应侧重锻炼以下几种能力:组织能力,包括科学地组合警员人力、器械和工具等物力形成整体处置力量的能力;统御能力,即在领导过程中统治和指挥他人的能力,包括指挥干警和旁观群众;控制能力,处置行为不可能三分钟就马上见效,这期间就需要控制局面,使之向预定目标前进,控制就是贯彻和执行决策的行为;总结能力,认真总结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得失,上升到理论,并返回到实践中指导实践的能力。 总之,日益增多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是对司法警察的挑战和考验。我们必须面对,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和重视社会的变化,制定、完善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预案,提高协调指挥能力。只有高度重视,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几率才能降低;只有科学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发生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才能减少。笔者相信,司法警察完全有能力保障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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