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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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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排污车间和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其中包括环境监测(在线监测)管理部门。

第3条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依靠科技进步,防止环境污染,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第4条 责任划分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部环保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安全部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2章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第5条 公司各部门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部环保办公室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6条 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部门在进行员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7条 环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毁坏花草和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9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10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以持续改善公司生产厂区的环境状况。

第11条 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需要对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时,须向设备部、安全部环保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12条 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的现象。 第13条 积极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发生。

第14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15条 公司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公司进行监测, 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员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 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限期整改。

第3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17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保办公室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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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其他更好的治理工艺。

第1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 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2.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或已淘汰的技术设备。

3. 在工程施工阶段,筹建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安保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 工程竣工后,由筹建部申请,经环保办公室、设备部、筹建部、生产部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19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20条 未经安保办公室、设备部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部门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和改造。

第21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22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23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将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 上报安保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4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24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 污染物排放需根据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2.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公司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3. 对于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依照环保“三同时” 及本办法第3章相关条款执行。

4. 公司相关部门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25条 废气、烟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1. 各车间必须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废气的场所采取相应的措施收集和处理,在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地排放。

2. 禁止在公司厂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部门有责任教育其员工遵守上述规定。

3. 对于露天堆放的粉料,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在粉料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以防止撒漏。

4. 进行道路保洁清扫时应当防止扬尘污染,并须及时将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

第5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26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 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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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2. 排放污水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公司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3. 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依照环保“三同时”及本办法第3章相关条款执行。

4. 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第27条 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保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部门报告。

2. 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3. 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6章 固体废物防治管理规定

第2 固体废物的类型

1. 建设、生产固体废物: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 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29条 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 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 必须采取措施,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 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4. 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实施垃圾分类, 及时清理, 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7章 附则

第30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环保办公室制定,其解释权和修订权亦归安全部环保办公室所有。

第31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冲突之处,请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32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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