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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工维权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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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工维权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农牧民工权益,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O16〕1 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O16〕12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公示是指企业通过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 “农牧民工维权告知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农牧民工考勤、工资发放事项,告知农牧民工基本维权事项、维权途径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 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公示主要内容: (一)工程基本概况;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公司名称、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工会组织等基本信息;

(三)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

(三)施工现场农牧民工维权组织机构; (四)农牧民工权益清单;

(五)农牧民工维护权益注意事项;

(六)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所、法律援助人员的照片和姓名、联系电话;

(七)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农牧民工名单(包括:职工总数、女职工数、未成年工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当月发放工资人数、工资发放表;

(八)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诚信等级; (九)其他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对农牧民工名单每变动一次公示一次,工资发放表每月公示一次,每次公示不得少于 10 日,并留存原始证据3年备查。

第七条 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当将公示结果每月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上传施工现场公示照片、农牧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截止现阶段的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原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现场备案。

第 在工程项目实施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前 7 个工作日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预验收公示。

预验收公示主要包括: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在公示期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各参建责任主体可以对本项目申请进行交工验收。

第九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公示内容检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条 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况实施联合惩戒、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措施。

未实施公示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按本制度对公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2058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享受有关优惠,依法依规扣除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评价分数,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诚信评价等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项目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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