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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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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04 【实施日期】2007.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四日

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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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和《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查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本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2 / 3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监管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同时所属督察、法制、监察机构应当对案件查办的过程进行监督。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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