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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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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x〔x〕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审定适格主体。乡镇和事处、市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知、公告、批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明确审核机构。以市或者市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市部门起草、报请市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审核。市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及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负责审核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审核。

(四)完善审核程序。各地、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草案提交讨论前交由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起草单位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行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以市或者市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起草、报请市批准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填写x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与文件送审稿一并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把握审核标准。审核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六)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审核机构反馈;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强化审核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起草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单位审核职责或者在提请审核过程中失职、缺位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健全审核机制。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抓紧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

(二)突出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审核岗位,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强化指导监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督查内容,市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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