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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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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XX镇政府领导和XX县安监局的业务指导下,由XX镇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将排查治理情况登记归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XX镇安监站或县安监局报告,安监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四)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五)对重大(重点)隐患采取由安监局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或上报县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六)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XX镇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联合有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

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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