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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8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及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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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关文件。上述文件、档案的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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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上证所。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保持沟通,对不同投资者间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

审核后负责组织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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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送年度报告,经上证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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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送中期报告,经上证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证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规和中国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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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上证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上证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证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证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证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证所,经上证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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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证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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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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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交易或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二十四)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二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十六)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二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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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八)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事件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董事的声明及报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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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中心。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管理中心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三十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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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管理中心的工作,在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管理中心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在法律、行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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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管理中心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管理中心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机制 第四十七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证券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管理中心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避免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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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证券管理中心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提供或接受劳务;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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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6)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7)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18)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9)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20)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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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 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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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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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五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处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一) 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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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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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任何知悉该信息的人士均有保密义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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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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