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 元/平方米(即按建筑面积收取)
用途 商业 一级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610 居住 低密度住宅、别墅 其他居住 工矿仓储 270 50 250 30 180 20 140 90 70 490 540 410 350 500 二级 二类 290 一类 270 360 三级 二类 230 四级 一类 220 二类 180 140 180 90 140 五级 六级 280 注: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港口码头、陵园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用地出让时,其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2、军事设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免征配套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矿仓储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的一半征收。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转让不收取配套费。
4、温泉保护带每亩(实用地)另加温泉保护费30万元,有地面建筑物拆迁的减半收取(1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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