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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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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6〕2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青发〔2008〕4号)文件,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提出引导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重点企业和服务品牌建设。

3、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有关区市编制服务业产业规划、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等专项发展规划。

4、服务业人才培训、重点课题研究和招商活动。

5、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6、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奖励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规划编制和人才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重点企业、服务品牌、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奖励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事项,根据当年评选考核结果,按市政府确定标准列支。

对于当年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过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企业为主。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具有资质项目咨询机构编制的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4)其他所需文件和材料。

4、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8、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批准文件;

9、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10、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引导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

1、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向各区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市服务业发展牵头部门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项目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3、项目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市服务业发展牵头部门组织本行业项目申报,并根据市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

第十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对申报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根据产业导向和规划布局以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

综合平衡,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区(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服务业发展牵头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和为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

第十五条 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持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中介结构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得到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各级引导资金申请;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所报送材料审查不严、导致引导资金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引导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取消其

承担引导资金咨询评估和审计任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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