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上海 有限公司)于200X年5月25日成立,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和《关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中有关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7]11号)的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二、缴纳原则
( 1 ) 所有员工补充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致
( 2 ) 公司缴纳补充公积金与基本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一致
( 3 ) 公司缴纳补充公积金汇缴人数与基本公积金缴交人数一致
三、缴纳方案
( 1 )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为首月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 2 )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共10%。
( 3 )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不变。
四、计算办法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首月工资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本方案经我公司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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