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材料报送要求
一, 不需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一、A4纸双面打印),高级、中级一式二份(破格与转评申报者需在《评审表》封面左上角注明“破格”“转评”字样)。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活页(附件三) 一份。《贵州省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审查表》(附件四)一份。
(3)符合推荐条件的论文、论著(论文、论著不得拆装)。符合推荐条件的各种获奖证书原件。
(4) 遵义市 系列晋 级申报材料公示、初审表(附件二)。
二,需要装订的材料及顺序 (1) (2) (3) (4)
封面。
申报材料目录表。(见后面附表1)
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本科、大专、中专)。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正页复印件(含审核页)。 (5)
任现职以来单位岗位聘任证书正页复印件(含续
聘页)(或聘任文件、聘用合同等)。 (6) (7)
《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县人社局盖有公章的申报当年计算机考试成绩单。 (8)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或者相应申报年限的年度考核情况证明材料。 (9)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复印件(含姓名页和学时登记页)。
(10) 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贵州省中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11) 支教文件复印件、在村或教学点<小学>连续工作
超过20年的材料证明(教科局查档后盖章)(见后面附表2)、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证明(教科局查档后盖章)(见附件7)。 (12) 中小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13)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验交流或推广证明材
料(原件)。
(14) 教学通知书、课程表复印件。 (15) 公开课教案原件。 (16) 公开课教学评价表原件。 (17) 符合评审条件的业绩材料。 (18) 单位公示情况原件。
(19)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原件
(申报人亲笔签名)(见附件5)。
(20) 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原件
(审核人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见附件5)。
注:(1)以上材料需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表和页码并装订成册(A4纸),一式一份。符合推荐条件的论文和各种获奖证书不必将复印件装订在资料书内。
(2)需审核的证件类原件: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类证件、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职称聘任证等另袋装封。
(3) 材料不齐或不按上述编目顺序装订或装订不规范后果自负。
附表1:
申报材料目录表
序号 内容 时间 起止页码 备注 附表2:
在村或教学点(小学)连续工作超过20年证明
经查 同志在村或教学点(小学)连续工作超过20年,
至今仍在 村或教学点(小学)工作。
同志工作简历如下:
特此证明!
单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
法(试行)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007]290号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
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第二作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10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3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4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50学时,专著计120学时。
(四)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
(五)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40学时。 (六)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40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6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70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8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00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12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增计10学时。
(七)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继续教育对象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同时,单位不得剥夺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外派等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定的学时数。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累加计算,平均使用;对已批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继续教育学时应重新计算,原职务所得学时不再带入新的职务任期内。
五、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 二OO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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