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完善和规范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应当坚持分级考核、逐级实施的原则;坚持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按标准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人员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总部各部室领导。
第二章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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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支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以上主要内容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以及集团党委与各单位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制定的目标,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标准,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随检查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检查考核方式方法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年度检查考核为主,包括平时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和综合全面检查考核。
第八条 平时检查考核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反映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和掌握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基本情况,为年终检查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重点检查考核在信访初核、专项清理、效能监察、查办案件等纪检监察工作中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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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重点检查核实查处情况。
第十条 综合检查考核结合干部聘期每三年进行一次。由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综合全面检查考核以检查考核当年情况为主,结合各单位三年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核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应依据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在三年中民主生活会干部职工的意见反映、年度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相关表彰的必要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考核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重点抽查。年度检查考核按照集团制定的《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打分。
第十二条 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应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内容和各次标准,由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年度的实际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根据量化评分和民主测评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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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秀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并且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优秀”得票率在90%以上;
(二)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并且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合格”以上得票率在70%以上;
(三)基本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并且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在60%(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次,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并且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下。
检查考核中若出现考核分和民主测评结果在不同档次的,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综合考核情况,进行评判确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
(一)领导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集体违纪违规,致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领导班子对下一级领导班子疏于管理,多个下级领导班子屡次出现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甚至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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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导班子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漠不关心,疏导沟通不力酿成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章 检查考核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考核的具体情况,成立检查考核组,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有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参加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汇报。各单位党政正职作述职述廉报告。(述职:是指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述廉:是指报告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民主测评。在干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谈话了解。组织被检查单位的部分党员领导人员、中层干部、职工群众代表进行集体或个别座谈,了解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查阅资料。查阅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支部)有关安排、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关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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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评分。被检查单位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检查组根据检查掌握的情况,参考被检查单位的自评,逐项分析,评定检查考核得分。
(六)反馈意见。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支部)反馈检查考核工作情况,提出评价和建议(不反馈检查考核得分结果)。
(七)考评汇报。检查考核结束后,各检查考核组集中向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检查考核工作情况。
检查考核组可以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抽查l—2个所属二级单位。
第十七条 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检查考核组的检查考评报告,形成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报告,报集团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结合综合评定情况,填写《党风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情况反馈表》,报集团党委审阅后,向被检单位党委(支部)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由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的评定结果,作为精神文明单位评审、“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评定结果,记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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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三年举行一次集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颁发奖牌和证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命名表彰的依据。同时,向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候选表彰单位和人员。
表彰提名办法:综合各检查组的提名,结合三年来的工作实际情况,由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提出表彰名单,报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党委(支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效果不佳,考核评分低于70分和班子民主测评不合格率票超过40%的,由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党风廉政建设告知书》,责成其写出检查,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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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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