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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

来源:爱站旅游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及项目内容梗概。

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投资者

兴办外商投资项目要简述:

(1)合营各方概况:即:合营各方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国籍及姓名、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等。

(2)合营方式(注明合资、合作、独资)。

(3)合营年限。

(4)经营范围。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市场预测

国内外需求、供给的预测。

产品竞争能力、销售方向(出口产品要预测出口数量及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产品销售量预测(要预测投产后6-10年内的产品销售量)。

(四)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

项目建设选址的地理位置、占地范围(四至办限)、占用土地类别和数量。

建设条件论证

(1)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论证。

(2)供水条件论证。测算供水量,提出供水来源。

(3)能源供应条件论证。测算各种能源消耗量,提出各种能源供应来源。

(4)主要原材料条件论证。测算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及供应来源。

(5)交通运输条件论证。测算主要能源、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量,提出解决方案。

(6)拆迁安置方案。

(五)项目规划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生产性项目要提出主要产品的生产纳领、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说明其建设规模。

总建设面积。

建筑内容。分述各个单项工程的名称及建设面积。

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说明。

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选型。选用进口设备或引进国外技术的要说明理由,并说明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国别、厂商和技术档次。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

能源供应设施建设方案。如变电站、输变电线路、锅炉房、输气管线等建设方案。

供水、排水建设方案。

交通和通信设施建设方案。

原材料仓储设施建设方案。

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方案。

(七)环境保护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预测,环境保护及“三废”治理方案。环保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要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八)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

(九)消防。

(十)节能、节水。

(十一)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大中型项目要列出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生产经营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投资)。

要按建设内容列明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外部配套工程、其他费用的投资额。

要按费用类别列明前期工程费(土地出让金、证地拆迁安置费等)、建安工程费(建筑工程费、设备安装费等),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建设期贷款利息、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可预见费等)。

资金来源。

外商投资项目要列出注册资本、合营各方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利润及分配方式。

外汇平衡方式。

(十二)经济、社会效益

还款期、销售收入、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财务评价指标的测算。

盈专职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等不确定因素分析的结果。

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表、贷款还本付息表、销售收入表、税金表、利润表、财务平衡表、现金流量表、外汇平衡表等经济评价表格。

国民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是根据国家公布的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影子工资、影子价格等参数、测算项目的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投资净效益率等。

(十三)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四)结论。

综合全部分析,对建设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进行全面的评价,对建设方案进行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十五)附件

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城近郊区的比例尺为1:2000;远郊区的比例尺为1:10000)。标明项目占地范围和占地范围内及附近地段地上建筑物现状。

项目建设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标明交通组织、功能分区、绿化布局、建筑规模(分出层次和面积)。

道路交通、电信、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等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管线布置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小型生产性和民用建筑项目可以不编制,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决定)。

规划、供电、市政、公用、劳动、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大中型生产性项目,要附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其他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和申报渠道

总的原则是,谁批项目建议书,谁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的审批权限和申报渠道可参见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和申报渠道。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一些重要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以及用市财力投资安排的重要项目,决策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先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系统论证,以此作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的主要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进行下列工作:

用地方面,开始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手续。具体与市规划局、房地局联系。

报审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委托具有承担本项目设计资格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设计文件。

报审供水、供气、供热、下水等市政配套方案,征求人防、消防、环保、交通、园林、文物、安全、劳动、卫生、保密、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取得有关协议。

如果是外商投资项目,还需编制合同、章程报经贸委审批,经贸委核发了企业批准证书后,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外汇、统计、财政、海关等登记手续。

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同意后,市计委向市房地局发出《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性质确认函》,如项目土地确认出让,则委托房地有关部门进行地价评估。

项目建议书编制、申报、审批

[日期:2006-12-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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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由来及背景。

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投资者的有关情况。即: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规模、产品销售情况、年上缴税额、自有资金数额、债权债务情况等。

兴办外商投资项目要简述:

(1)合营各方概况,即:合营各方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国籍及姓名、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等。

(2)合营方式(注明合资、合作、独资)。

(3)合营年限。

(4)经营范围。

(5)产品销售方向(内销或出口比例)。

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技术引进项目,要简述技术引进内容(关键设备或技术专利)、拟引进技术设备水平及其国别和厂商。

产品技术水平及市场销售前景。

(二)项目建设初步选址及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拟选地址的地理位置、占地范围(四至范围)、占用土地类别(国有、集体所有)和数量、拟占土地的现状及现有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如果不指定建设地点,要提出对占地的基本要求。

项目建设条件。简述能源供应条件、主要原材料供应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及实现上述条件的初步设想。需进行地上建筑物拆迁的项目,要提出拆迁安置初步方案。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生产性项目要提出主要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生产能力;非生产项目要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说明其规模,如旅馆、宾馆项目要说明有多少客房、多少床位;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说明拟建的建筑物类别及数量;成片开发建设的小区要说明小区的主要功能、建筑容积率等。

总建筑面积及主要单项工程的建筑面积。

(四)环境影响

一般民用建筑项目不写,其他非工业生产项目简写。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额。技术引进项目要说明进口技术设备使用外汇数额,建设费用和购置国内设备所需人民币数额;外商投资企业要说明总投资额、注册资本数额、合营各方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

资金来源。利用银行贷款的项目要将注设期间的贷款利息计入总投资内。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外汇平衡方式和外汇偿还办法。

(六)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八)结论。

(九)附件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城近郊区比例尺为1:2000;远郊区县比例尺为1:10000)。标明项目建设占地范围和占地范围内及附近地区地上建筑物现状。

在自有地皮上建设,要附市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选址意见(规划要点或其它文件)。

国家限止发展的或按国家及市规定需要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要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要附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商资信证明材料。

(2)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意向书(境内单位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单位合建的项目要附以下材料

(1)合建各方签署的意向书(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合建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附件材料。

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和申报渠道

(一)审批权限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3)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审批。

其它几类项目的审批

(1)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

(2)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

(3)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或市计委审批。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凡是按国家规定可以由北京市审批的,均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下列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需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3)国家规定的类(乙)外商投资项目。

下列项目在市计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需征得市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由区县计委审批)。

(3)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

(4)施工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首规委办同意。

(6)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二)申报渠道

市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报到区县计委,再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合建项目

(1)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市建委。

(2)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

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北京市的批件和当地省一级计委的批件,到市计委办理确认手续。

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市计委。

中外合营项目,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

需要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上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渠道

(一)审批权限

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除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区县计委审批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县、局、总公司一律不具备审批权。具体分工是:

在京单位(含)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

高档房地产项目是指: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和度假村;建安造价高于一般民用住宅造价(2000元/m2)一倍以上的公寓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建安造价超过一般民用非住宅造价(4000元/m2)一倍以上的各类综合用房、写字楼、商业服务楼。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总投资在2亿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下列权限审批:

(1)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属于新开发区内的项目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内非配套的大型公建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属于危旧房改造小区内住宅及相应配套项目,由区、县计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二)申报渠道

需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申报渠道

(1)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如需报国家计委审批,开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市计委(建委),经初审后,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2)在京单位(含)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直接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审批项目之前涉及北京市规划等有关方面问题,由市计委(建委)按北京市的有关程序协助办理。

需市计委审批项目的申报渠道总的原则是,由具有在京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按隶属关系上报。

(1)市属单位的公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区(县)属公司,由区(县)计委上报。

(3)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司若其组成单位中有地方企业,可由地方企业按上述渠道上报;若组成单位中没有地方企业,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

四、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的主要工作

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落实筹措资金方案。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水排放、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落实主要原材料、燃产的供应。

落实环保、劳保、卫生防疫、节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建议书的区别

[日期:2006-12-28]

来源: 作者:jek

[字体:大 中 小]

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建议书的区别在于:

1.研究任务不同。项目建议书是初步选择项目,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工作,主要考察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则需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或者否定该项目并提出充分理由,为最终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基础资料依据不同。项目建议书是依据国家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以及产业,拟建项目的有关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布局状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可行性研究除把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研究依据外,还需把文件详细的设计资料和其他数据资料作编制依据。

3.内容繁简和深度不同。两个阶段的基本内容大体相似,但项目建议书不可能也不要求做得很细致,内容比较粗略简单,属于定性性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是正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充实补充,使其更完善,具有更多的定量论证。

4.投资估算的精度要求不同。项目建议书的投资估算一般根据国内外类似已建工程进行测算或对比推算,误差准许控制在上20%,可行性研究必须对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比较详尽精确的计点,误差要求不应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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