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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及司法处理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工作心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及司法处理


工作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及司法处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因其涉及的被害人多、涉案金额巨大且难以追回、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起上访缠访、威胁社会稳定,所以要对其有清醒的认识。本文将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出发,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及成因,从而探讨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对措施及工作机制。

第一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X年至201X年,我国的经济增长迅速,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速,五年年均增长10.6%,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快、持续时间长的时期之一。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经济犯罪案件同样出现了新的犯罪增长点。201X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1X年上升4.2%,自201X年以来连续第4年出现明显上升。在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因为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等特点凸显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部门专门将此类犯罪称之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并将其作为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自201X年以来,共受理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2件65人。其中“亿霖案”单起案件涉案群众达2.2万余人。我院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出现激增的态势。仅201X年一

年就出现新型犯罪1件24人,涉及奥运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5件11人,另外还有常规型的涉众犯罪7件20人。不但在案件类型上呈现多样化趋势,而且涉案人数众多,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

第二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人或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罪名,而是公安机关对某几类经济犯罪的犯罪形式进行分析、总结以后提出来的犯罪概念,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该类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

即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被害人多、涉及的行业广泛、涉及的地域广大、涉案金额和造成的损失巨大且难以挽回,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以公安机关查处的在全国范围造成重大影响的“亿霖案”为例,该案涉及投资群众2.2万人,涉及十多个省市,非法聚敛资金总计16.8亿元,但总计所有收缴、冻结的账户资金,加上扣押车辆、房产及其他投资,也只能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二)作案手段隐蔽,手法不断翻新,欺骗性强。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某些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通过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制作虚假的产品检验文件、质量认证文件和宣传资料等方式,打着投资的幌子,骗取地方政府的信任,通过邀请政府领导视察、给项目剪彩、政府相关部门做出批复等手段,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先注册成立合法公司,办

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之后再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从事非法活动。为了谋取更多的不法利益,部分犯罪分子甚至公然在一些权威的电视台或报纸等媒体上大肆发布虚假广告,增强其非法活动的可信性,不仅欺骗了广告审查部门,更让广大民众深陷泥淖。

(三)犯罪分子的组织性越来越强,犯罪方式日趋职业化。

犯罪分子在犯罪的过程中,往往有严密的组织和实施计划,明确分工,按计划实施犯罪。以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201X年起诉的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非法经营案为例,犯罪分子为了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注册成立了公司,确立了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务总监;设立了三个分部,确定了各部的负责人;各分部独立经营,各自招聘业务员向社会推销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每个工作日结束,各分部统计本部当天的销售业绩,统一汇报给财务总监。该案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运作职业化。这也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四)案结了事难,判决后迟迟不能息诉。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无一例外地会带来不同规模的被害人集体上访事件,上访的目的主要集中在追缴赃款、赔偿损失和举报有关人员渎职犯罪。因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往往得不到赔偿,接访工作面临着很大压力。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在互联网上成立了专门的维权论坛,有组织地集体上访,更有些案件的个别被害人甚至宣称要利用新闻媒体、国际影响来维护权益。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从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看,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

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一批规模不大、效益不好的中小企业面临着银行惜贷和融资瓶颈问题,催化了企业向民间融资的需求,加之社会运行机制、企业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为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地下融资提供了生存土壤。个别企业主心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从众心理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 纷纷效仿民间“高利借贷”的融资方法, 明目张胆地向老百姓进行集资, 而一些地方政府从发展经济、活跃市场考虑, 对这类违规违法现象视而不见。

(二)从对犯罪的监督机制看,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扩大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它是随着市场流通领域交易方式的多元化而逐渐发展的,善于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相比较而言,行政部门的管理却明显滞后。一些职能部门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未能严格履行对经济活动的监控管理职责,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监管不利的状况。有些案件从犯罪分子开始作案到逃跑,历时几个月甚至两三年,但其虚假的工商、税务登记材料都没有被发现。在我市发生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在某区注册成立公司后,在一无资金、二无项目的情况下,写出数十万字的发展生态农业的可行性报告,某区农委、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没有严格审查,轻率做出同意批复的“红头文件”,造成很多群众出于对“红头文件”的信任向该公司投资。在该案自201X年4月发生至201X年2月案发期间,该区公安分局曾会同工商、审计等部门联合调查,当时查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余万元,但并没有责令停止吸存

行为,也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使该公司得以继续实施集资诈骗行为,造成了犯罪和损失的扩大化。

(三)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看,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执法打击面临诸多制约。 首先,取证困难。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 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 账目凭证五花八门, 记账方法简单粗糙, 有的根本就不作账, 加之受害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其次,查处时机难以掌握。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打早、打小”,切不可等其成了气候再治理,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已达成共识。但这就存在一个悖论: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都由孕育期和发展期,不形成一定的规模, 不发展到一定程度, 则很难对它是犯罪还是合法经营的性质做出判断。

再次,案件定性难。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往往成立合法的公司,或者在从事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参与合法的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涉众型犯罪行为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 让人难以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四)从被害人的角度看,经济知识匮乏、风险防范意识差使其易受犯罪侵害。

与我国经济高增长相伴随的是我国的储蓄长期处于负利率时代,老百姓手里有大量闲散资金,但我国的投资渠道单一,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成了这些资金的流通渠道。在群众投资渠道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使经营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群众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难进行甄别,加之贪利和盲目

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时往往缺乏理性,这一点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其上当受骗。另外,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有的明知是投资陷阱,仍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从而上当受骗。

第三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司法处理 一、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遇到的难题

(一)、案件定性难。如前所述,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使得认定犯罪存在一定难度。

(二)、取证难。由于证据存在欠缺,致使办案周期加长。造成案件办案周期长的主要原因是:首先,由于这类犯罪行为普遍是经过长期策划后加以实施的,准备充分,防范严密,到案后鲜有主动认罪者,且在案发前就已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处理,为及时审结案件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其次,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在全国各地,有些被害人仅是通过邮寄报案材料的形式与公安机关取得的联系,因此为了核实案情,取得相关被害人陈述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最后,由于犯罪形式新颖,因此后期补充证据的工作量也极大,通常需要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才能够结案。

(三)、查处深挖难。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查处时机较难把握。在案发前查处,由于犯罪行为未充分暴露,受骗群众往往不理解,甚至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等到资金链“崩盘”再查处,则已形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犯罪分子背景复杂,通过各种渠道干扰办案。尤其是少数领导担心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后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存在畏难情绪。

(四)、协作配合难。有的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真正上升到综合治理的高度来看待,形不成整治合力。公安机关虽然与一些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建有联络协作制度,但未形成紧密型的协作关系,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作案数月、数年都没有被发现。

二、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及工作机制 (一)公诉部门的应对措施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以及承办人员在办案中的实际体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

第一,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对于涉及众多人员参与的活动予以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自下至上,由XX到全国,使群众了解正规的活动情况、了解参与的方式,从源头上杜绝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起。

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建立涉众型经济案件专案组。做到快捕快诉快判,并及时将信息统一汇总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三,各个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防控与矛盾排查调处。就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进行会商,及时分析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时科学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矛盾排除调处能力和技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民族意识,宣传民主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把握问题实质,调查矛盾根本,注重释法析理,强调有理有据,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加大检警合作力度。实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使得定罪所需证据能够在侦查阶段及时得到补强,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尽量避免退回补充侦查,或尽可能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

(二)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机制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社会问题众多,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还要做到:

1、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接访流程是妥善办理该类信访案件的有效手段 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信访,探索制定相应的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办案流程,规范办理步骤,使该类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有章可循,从制度上提供做好息诉化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有效建立清理排查机制,提前化解不稳定因素是妥善办理该类信访案件的重要保证

探索建立对该类信访案件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发现有信访苗头案件,提前介入,集中力量,认真处理解决,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求得各方力量支持,合力化解矛盾是妥善办理该类信访案件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该类信访案件办理,反映出某些该类信访案件仅靠检察机关的工作力量过于单薄的问题,应当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该类案件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4、大力探索该类信访案件办理新方法是妥善办理该类信访案件的关键

在该类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重点案件重点排查、实行冷暖结合的接访工作方法和案件答复阶段公开示证等办理方法进行多方面探索,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综合治理)

因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被害人多、损失巨大且难以挽回、极易引发上访缠访、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最好的应对策略就是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甚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即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为达此目的,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预防监管机制的纵深化建设。

从实际出发,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原则。以党委、政府为主体,建立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决策机构,在此框架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可以考虑在公安机关的内部设立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专门机构,以多种形式加强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及时掌握民间非正常的投资动态,一旦发现此类案件的线索或苗头,及时向党委、政府进行报告。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下,公安机关要组织强有力的专案力量,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发挥第一手掌握此类犯罪情报资料的专业优势,通过联席会议和联络工作制度,形成调查合力,如发现犯罪迹象,则毫不犹豫地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

(二)对负有立项审批和招商引资权限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案例培训,提升犯罪预防水平。

近年来,利用政府部门的立项批文虚张声势、蒙蔽群众,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诈骗手段。从各地实际情况看,政府部门为发展经济,均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不仅优化了政策环境,为企业建立了“绿色通道”,还主动为新引进企业进行服务。但优质的服务并不意味着放弃严格审查,因此,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引导其在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适度地考查项目申请人的投资实力,审慎地批复文件,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相关案件案发后招致受骗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上访缠访,就更显得必要。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由相关部门牵头,由检察院业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发生的案例或其他地区发生的典型案例,为负有投资审批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讲解,提高其预警意识和反犯罪能力,提升监管水平。

(三)增强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涉众型犯罪的愈演愈烈,与被害群众防范意识不强、易受虚假性高额利诱的蛊惑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在基层群众和组织中,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向离退休干部、下岗职工等容易受骗的群体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企业在做关于投资性的宣传广告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投资有风险,后果需自负”的字样,以提示群众慎重投资。此外,根据需要,相关部门可以在群众中开展普及金融和投资知识的活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结语:一部法律的成熟是需要经历时间的考验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这类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重大犯罪,必将

受到严惩。而检察机关提高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的需求,也必将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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