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划分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该条例也明确指出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对事故的界定、调查、处理等内容重新做了规定,其中对事故的等级、处罚有较大的调整。为便于企业应用和比较,见下表。 序号 事故类型 对事故发生负有事故的划分原则 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处10万元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1 一般事故 处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 较大事故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处20万元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 重大事故 处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注:该条例所说“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