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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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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领导,充分发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章》、《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大学实行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统领导学校工作,按照总揽全、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支持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XX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会职权,向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常委会议事必须遵照《章程》的规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常委会由委书记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委书记委托委副书记召集。

第四条参加常委会的人员是:校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委常委,非常

委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由会议主持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后退出会场;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六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常委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报告会议主持人;如会前已审阅了相关议题的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常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委全会决议,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讨论决定学校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内部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有关问题;

(三)听取学校X委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X委提交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听取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汇报;审定未列入预算的学校大额度资金(一次50万元以上)调度使用;审定重大基建、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定以学校委名义印发或上报的重要文件和学校重要会议、活动的文字材料;

(六)讨论研究学校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与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出国(境)组团计划等;

(八)维护学校稳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他应当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八条常委会的议题可由常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委书记确定。各职能部门可以向常委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的建

议。群系统各单位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经分管校领导同意;行政系统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与委书记协商后确定。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后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统安排,报委书记审定。对于涉及诸多方面而又未经有关部门充分酝酿和准备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常委会讨论。议题提交单位的分管领导若不能出席会议,该议题一般缓议。每次会议的议题要相对集中,不宜过多。

第九条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的议题,提交单位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的星期五之前,按所需份数将书面材料送学校办公室。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条学校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将常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到各常委及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十一条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分管校领导或提交单位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人或本单位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

议。会前委书记与校长应进行协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涉及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意见;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议题,按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临时动议一般不予讨论。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常委会开会讨论重大问题之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分管的常委、职能部门或有关工作小组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供常委会集体决策参考。全体常委都应在会前认真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分管领导作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与会的常委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六条常委会对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其他常委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决定重大问题,

要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常委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对重大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再议。常委会决议一旦形成,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十七条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常委会研究的内容、做出的决议,要按规定传达。对干部调动、任免的决定,由会议统安排授权与有关干部谈话,其他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泄露决议情况,更不能发表与常委会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常委会成员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或遇到紧急情况而无法提请集体讨论时,应当机立断,作出决定,并在事后迅速向常委会汇报。

第十九条常委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常委会议事决策时,应有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经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各位常委都必须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或问题,可向常委会反映,在常委会未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个人都无权更改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常委会成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常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学校办公室,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以文件或纪要的形式公布。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委书记审阅签发。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记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记录,需经委书记批准由学校办公室统调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拟制、材料准备、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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