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有效发挥劳动用工机制的作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用工是指由劳务输出单位管理,劳动者本人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服务合同的用工形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劳务用工实行计划管理。公司按照集团核定的用工编制,在内部现有人员调剂不足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综合考虑人工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制定劳务用工使用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 劳务用工的招聘工作由公司综合部与劳务输出单位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招用劳务工。
第五条 劳务用工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综合部及所在用人部门负责,主要工作有:
(一)综合部与劳务输出单位直接联系,负责制定劳务输出合同,并代表公司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组织对劳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组织劳务人员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务输出单位,督促其按时支付;通知劳务输出单位办理员工辞职、辞退手续;监督、检查劳务输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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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情况等。
(二)综合部负责对劳务人员的工作安排、考勤、绩效考核;按时编制每月《劳务服务费》,报公司领导审批;每年年初,各部门对是否继续使用劳务人员向综合部提出建议。
第六条 劳务用工纳入公司用工总量管理范畴,与合同制员工、其他从业人员一起作为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基数。
第三章 劳务服务合同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公司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建立劳务服务关系,综合部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约情况。
第 劳务输出合同期限为一年。如各部门需要继续使用劳务工,由综合部与劳务输出单位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务服务合同。
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九条 劳务用工原则上使用在营销、后勤等岗位,部门文员等综合性岗位亦可参考劳务用工。
第十条 招用劳务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综合部与劳务输出单位组织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在年龄、文化程度、思想品德、身体素质等方面必须符合公司的用工要求。新招用劳务工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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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能适应所任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新招用的劳务工,原则上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职业道德、通信纪律、岗位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上岗前基本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劳务工作。对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确因工作需要急需上岗的,应在上岗后一年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的人员信息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进行管理。同时,劳务用工人数要在劳资统计报表中统计。
第十四条 为确保劳务用工的质量,实现劳务用工的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部根据劳务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及时通知劳务输出单位,并将其退还。
(一)不符合用工单位用工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四)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五)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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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绩效考核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第十五条 综合部对劳务派遣工实行月度和年度的绩效考核。根据每月考核编制劳务服务费,并将劳务服务费发放表提供给劳务输出单位作为核发劳务工报酬的依据;每年年初,综合部根据劳务工上年度绩效表现及工作需要,做出劳务用工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对于触及第十四条范围内的劳务工通知劳务输出单位予以清退;对于公司不存在用工需要的岗位及时通知劳务输出单位予以解除合同;对于在上一年工作中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员工,公司酌情予以考虑转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劳务服务费用及保险
第十七条 劳务服务费用包含:劳务工的报酬、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和向劳务输出单位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公司每月根据劳务工考核结果核算并编制劳务服务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后通知劳务输出单位出具。公司收到劳务费用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费用转至劳务输出单位指定帐户。劳务服务费用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 劳务工的劳务报酬既不得高于同类岗位在编员工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拟定。各项社会保险按公司原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输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考核分配结果发放劳务工报酬,劳务工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手续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公司综合部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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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务工福利
第二十条 劳务工享受公司同等福利待遇,包括工作餐、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话费补贴、生日婚丧津贴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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