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吴妍 41015137
2011年10月21日凌晨,佛山被碾女童小悦悦终因抢救无效而离世。舆论痛惜之余,有不少人呼吁,借鉴国外经验,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规定“见死不救者应受惩罚”。对此,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教授本杰明·利伯曼、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汉斯都表示,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并非主要通过“立法”来塑造的。
本杰明·利伯曼表示,“纸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对现实产生多少实效?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频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之上。”马克·汉斯也向记者证实,德国刑法中确实规定对一些“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的行为,要课以1年以下监禁或相当数额的罚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问一个德国人为什么他会选择帮助悦悦,答案不会是‘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是‘否则会有人起诉我’,而是‘这是一种他人需要帮助时的自然之举’。”
在小悦悦的案件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无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众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阴影投射。有人这样说,彭宇案的判决导致社会恶果不断显现,该判决让我们再次理解了“一次不公正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还要大,因为犯罪只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这句法律格言。
2007年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起老人,并送其去医院。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医疗费。被拒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二人确实相撞,但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判决词大量使用的“常理”因不符合社会认识而广受争议,引起舆论哗然。2008年,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
现代社会中的公民都知道要尊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能以舆论审判代替法律审判。但是社会公众对于数年前发生的彭宇案的监督,却并不能简单将其归之于舆论审判的范畴。因为该案判决并不是建立在具有充分证据基础之上的,而是通过诸如“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可能性比较大”等主观推断认定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过,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彭宇承担徐老太40%的损失。
司法与真相的关系是世人皆知的常识,任何公正的司法必须建立在真相的基础上,否则司法正义最终将失去公正土壤。“彭宇案”之所以多年来一直被人们争论不休,就在于最关键的证据链条上缺乏支撑事件真相的证据,这使得该案“各打五十大板”的和解,最终被认作是“司法败坏人心”的证据,并由此成为不公司法误导公共道德的路标。现在,“彭宇案”突然宣布“被误读”,“彭宇曾承认确实与老太徐寿兰发生碰撞”其实才是未
曾披露的事实真相,倘若这样的情况为真,残酷的就不仅是真相被误读,更有那些因为此案被丢失的人心,被漠视的跌倒老人,被拒绝的受伤孩童,还有那个老太徐寿兰,她就应该接受舆论道德挞伐,最终憾然离世吗?
为当事人保密与信息披露的关系固然需要谨慎恪守,但如果不能从这些纷繁的社会公共事务中理出一条边界,公共部门不能坦然面对公共信息披露可能引致的舆情,不能建立一种公共信息与民众知情权顺畅通达的渠道,社会必然会为此支付巨额的成本。具体到“彭宇案”,当此案最终被定义为“被误读”,我们所支付的就不仅是社会公共道德成本,更有司法公信、政府公信、公共信息披露成本。
相关法院根据主观推断对彭宇案作出的判决,在客观上导致许多人面对他人需要帮助时,因为害怕像彭宇一样遭到冤枉而不敢伸出自己的援手。近些年来所以出现包括小悦悦事件在内的诸多见死不救的现象,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即与不少人卸不下彭宇案判决给他们带来的心理负担有关。由此可见,相关法院对于彭宇案的判决,其社会影响与后果是极其深远而沉重的。而彭宇案判决所以会产生如此深远而沉重的影响,其实并不难以理解。因为法律是公民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后屏障,如果当公民因为做好事而受到冤枉时,法律都不能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自然就会有不少人会视救助他人为惹祸上身的危途。
我们一直在提倡“双赢”、“多赢”。可是,在“彭宇案”中,我们看不到赢家,大家全输了。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局呢?这着实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首先,处理此案的司法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再比如,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
的一些推理分析不合常理,引发舆论质疑。这些都说明,官方要想取得公众的信赖,除了不刻意隐瞒真相外,还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这是现代社会对权力掌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所以,无论是警方的调查取证,还是法官的判决书,都应该经受得起公众的质疑和审视;无论是高级官员的讲话、批示,还是新闻发言人的发言,都要有“诚意”,有素养,不能信口开河。
其次,媒体需要反思。近几年,媒体对一些热点事件常犯“过度阐释”的毛病,即常常把一个偶然的事件“放大”成一种现象,这种“放大”固然可以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但有时也事与愿违。“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众多媒体对此案的“狂轰滥炸”非但没有阻止道德滑坡的趋势,反而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戒备心。等人们的戒备心提起来了,爱心还真的就成了稀缺资源。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讨论社会公共议题,一点儿错都没有,可是这一切都应建立在充分还原真相和理性把握社会现实的基础之上。
最后,民众亦有值得反思之处。现在,我们身处的是一个资讯泛滥而信任匮乏的社会。民众每天都会面对海量的信息,这就要求民众要有良好的信息处理能力。良好的信息处理能力来自理性的头脑,可现在的很多人恰恰缺乏足够的理性。
走出法院大门的彭宇说:“再不会这么冲动了”,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更多的网友则在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彭宇案留给我们了我们太多的思考。一个错误的判决污染的绝不仅仅是河流,而是整条河水的源头,其对包括道德建设在内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与损害绝对不可以低估,而不少人因为彭宇案的判决不敢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无疑就是对于该句名言正确性的最好明证。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有关方面确实认为彭宇案判决存在问题,那就应当有勇气也有责任对该案进行重审,如此或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塑公众对于见义勇为的信心,重振人们助人为乐的勇气。与此同时,有关方面更应通过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有效杜绝司法腐败出现,如此才
能真正从源头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与公民道德建设起到有益地推动与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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