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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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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规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 二、主体 市发改委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 6、《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75号); 7、《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 8、《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 9、《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 10、《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2]1038号); 11、《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11]2号)。 四、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核准。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有,数量限制和分配办法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科长审核→相关业务科室会稿→委领导签发→办结 七、要求

(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 2、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由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4、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7、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9、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10、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1、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12、拟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评等前置审批意见中应有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13、项目需专家评估论证,应提交评审意见。 1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15、节能评估: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⑶以上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承诺时限

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 (不含部分项目需专家评估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所需时间)。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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