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宗旨是: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贯彻标准,使企业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规范化、标准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消耗、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贯穿企业生产、管理各方面,关系到各个生产单位和部门,因此,公司的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应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公司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化机构、人员、任务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设在生产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生产部设置专职标准化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的标准化人员由具有标准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七条职责
1.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3.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4.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5.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及时收集、更新所用标准及相关引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并及时分发至相关部门。
6.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7.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
第八条企业标准主要是指产品标准,须对产品形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做出规定。企业标准还包括各种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各质控点标准,同时还包括工艺、安全、环保等标准。
第九条管理标准包括生产经营各种规章制度、服务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工作标准包括各单位的工作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
第十一条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有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优先选用;没有适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为了达到更加先进的技术水平或更好地满足顾客要求,可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内控标准、专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二条为满足特殊需要,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也可根据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合同或技术协议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十四条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才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产品企业标准由生产部拟定,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第十八条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生产部质量管理人员签发合格证书。
第五章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条公司所编制的企业标准编号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统一编号,第二部分为企业名称代号,第三部分为标准类别号,第四部分为标准的年代号(或版本号)。
1.统一编号部分为Q/321100。 2.不同类别标准的编号分别规定为: (1)技术标准编号为JS。 (2)管理标准编号为GL。 (3)工作标准编号为GZ。
(4)产品标准使用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
Q/321100 WG ×× - ××××
年代(版本)号 产品序号
企业名称代码
统一编号
3.公司其它企业标准的完整编号统一规定为: Q/321100 WK ×× — ×××× 年代(版本)号 标准类别号 企业名称代号
统一编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具体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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