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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实务(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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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实务(十二)

作者:赵珊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16期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及变化

2017年版申报表的A105100表引入股权激励和资产划转递延纳税,将名称由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变为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在内容上增加了技术入股和股权划转、资产划转两个行次。对各类重组和递延纳税业务仍从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三方面填报。 本表按企业重组类型及递延纳税调整分为三部分: 第1—11行,为企业重组的纳税调整;

第12行—14行,为递延纳税的调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股权和资产划转);

第15行,为其他。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要点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

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具体列次填报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两大栏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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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损益金额。

第2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第3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

第5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第6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5-4列的余额。

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6列的合计金额。 (二)具体行次的填报

第1行“一、债务重组”填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2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填报企业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3行“债转股”填报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4行“二、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5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与地区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6行“三、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资产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7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与地区之间的资产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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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行“四、企业合并”填报第9行和第10行的合计金额。

第9行“(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10行“(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11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填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执行递延纳税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同时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还要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例:A企业与B企业共同投资设立C企业,各持股50%。A企业以自产设备投资,账面成本为7 000 000元,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为10 000 000元,1 700 000元,投资协议于2017年10月签订,股权登记手续于2017年12月办理。A企业与B企业为非关联企业。投资方A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 长期股权投资 11 700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 (销项税额) 1 700 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 000 000

贷: 库存商品7 000 000 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 =10 000 000-7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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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 000(元)

分5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 000 000÷5=600 000(元) 2017年填报如表1所示。

若A企业2018年12月将上述投资转让给F公司,取得转让收入12 000 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12 000 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 11 70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 2018年填表如表2所示。

第13行“七、技术入股”填报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技术入股业务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适用递延纳税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一)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14行“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的相关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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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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