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晋煤集团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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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目 录
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6、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 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 1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6、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17、煤炭公路运输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8、洗选系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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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煤矿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设臵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审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会议,听取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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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决定;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
(三)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牵头对接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协调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总结推广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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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落实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按照分工,负责领导、协调集团公司分管范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管专业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董事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最高领导者,是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者;
2.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决策,指导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
4.负责审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5.发布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保证和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法律、法规、指令、决定、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2.参与决策和管理,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领导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党政工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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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抓共管;
4.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
(三)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总经理对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定期向董事会、会报告;
4.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督促、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
5.组织建立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6.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的审核、审查; 7.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纪委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公司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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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煤矿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副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指导与协调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指导和推动党、政、工、团组织开展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
6.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六)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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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作用; 3.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4.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向董事会和会汇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导、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条例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七)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监测、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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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组织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治技术标准和审查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案、措施;
5.负责在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同步安排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负责审查矿井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处理计划; 7.安排、督促、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协助进行事故分析。
(八)总会计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和管理;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九)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专职领导管理责任;
2.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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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监察及考核奖惩工作;
4.主持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5.负责组织检查集团公司各单位,业务处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6.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7.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十)分管煤炭生产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在开展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时,同步安排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负责领导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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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灾害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5.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一)分管煤炭运销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分管煤质洗选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三)分管煤炭资源整合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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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四)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五)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六)分管机电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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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分管发展规划及资金计划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八)分管项目及投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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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九)分管装备物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分管医疗卫生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一)分管法律事务副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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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二)分管员工工伤保险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 各业务处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监察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牵头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4.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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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6.负责集团公司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 负责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直管矿井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其他矿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督办监管工作;
8.负责收集汇总、监管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9.负责配合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10.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演练;
11.负责组织召开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 1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整改措施;
13.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二)总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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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3.负责领导、组织各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和康复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4.负责建立集团公司机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8.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完善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条款;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纳入工伤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培训工作开展的指导、检查及考核等;
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人相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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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保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伤保险及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支付工作。
(五)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部门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六)财务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牵头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支出和使用;
2.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在生产工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八)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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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机电专业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编制、汇总、贯彻、监督工作;
3.负责对主要生产设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4.负责机电系统在引发职业病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九)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一通三防”方面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在“一通三防”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地面噪声检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监管、建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监控等业务工作。
(十一)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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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洗选业务、洗选单位及露天煤仓管理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
(十二)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组织研讨、论证、审核、批复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合理安排相关资金使用计划。
(十三)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审查(核),并下达批复意见;
3.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检查工作。
(十四)技术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技术创新工作。 (十五)设计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设计及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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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装备物资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所供设备、材料、配件在职业病防护上的质量审查; 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
4.负责制定火工品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负责集团公司火工品业务监督、检查、服务等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工作;
5.负责对采掘设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6.负责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质监站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矿井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在防护设施、放射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十八)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商品煤发运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
(十九)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提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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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防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指导新闻中心、各单位宣传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对新闻中心、各单位宣传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选树、退关基层单位典型做法。
(二十一)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导。
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 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的基建工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施工单位具有资质、在经济上实行核算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必须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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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总承包工程的单位和分承包工程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核算的,分承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没有实行核算的,总承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实行核算,总承包单位都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实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不论实行何种承包、租赁等经营管理形式,该单位都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任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该单位为事故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本部煤矿托管整合矿井,双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职责划分,明确双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第十四条 借调外单位人员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借调人员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外单位人员(包括外籍职工、港澳台职工)在本单位支援工作、安全检查、科研、培训、实习、学习、参观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本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事故,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发生事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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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十 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非单位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职工所在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职工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单位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职工所在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属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第二十四条 单位职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不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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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职业病危害事故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职的职业病病人发生单位变动时,接收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妥善安臵并履行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发生分立、合并、关井、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依法、依规妥善安臵职业病病人。
第二十七条 资源整合主体、太原煤气化公司对照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自行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安装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做到“三同时”: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新安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使用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完善、不符合有关标准,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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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准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
第七条 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第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分为“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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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上级预案保持一致,预案中应明确规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事故现场处臵等相关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各矿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应急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 各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处臵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第七条 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各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工作。
第 矿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应急队伍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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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应急救援设备按相关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救援设备、器材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第十条 各矿应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救护知识,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各矿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臵工作。
第十二条 各矿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集团公司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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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具有法人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整合矿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由整合主体组织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集团公司进行监督,相关批复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管矿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太原煤气化公司自行开展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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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煤矿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审核手续。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煤矿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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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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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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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各矿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矿井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矿井应及时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见表1),连同以下材料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一)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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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第五条 各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条 各矿如有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表1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表2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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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表1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一、申报煤矿基本情况
煤矿名称 晋城煤业集团×××矿 煤矿通信地址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认 邮政编码 □井工矿 □露天矿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矿井类型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职业危害防治 经费投入情况 (万元) 设计能力 (万吨/年) 申报类别 负责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名称 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负责人 □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35
二、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煤矿名称: 序 号 职业危害因素 名 称 作业 场所 接触职业 危害因素人数 工程防护设施 浓(强)度 有(名称)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无 无 1 2 3 4 5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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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煤矿名称:
在岗职工总数: 人,其中,农民工数: 人。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总数: 人。 其中,接触粉尘人数 人;接触噪声人数: 人; 接触高温人数: 人;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人。 粉尘监测情况 应测点个数 实测点个数 合格点个数 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应体检人数 实际体检人数 离退休人员中实际体检人数 平均值(mg/m) 范围(mg/ m3) 3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 例。 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 例,其中,Ⅰ期 例, Ⅱ期 例,Ⅲ期 例。 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 例。 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 例,其中,Ⅰ期 例, Ⅱ期 例,Ⅲ期 例。 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 例。 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 例,其中,Ⅰ期 例, Ⅱ期 例,Ⅲ期 例。 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 例。 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 例,其中,Ⅰ期 例, Ⅱ期 例,Ⅲ期 例。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37
附件
表2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
一、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统计汇总表
职业危害防职业卫煤矿 治经费投入生管理 数量 情况(万元) 人员数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 化学 毒物 应测点 个数 粉尘监测情况 实测点 个数 合格点 个数 平均值 mg/m3 范围mg/m3 类别 粉尘 噪声 高温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合 计 单位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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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企业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汇总表
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其中实际离退体检休人人数 数 本年度新发尘肺病 本年例 数 累计度新职业发职病例业病数 例数 Ⅰ期 Ⅱ期 Ⅲ期 累计尘肺病例数 其中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 职工类别 总人数 其中农民总人数 应体检人数 本年度死亡职业病Ⅰ期 Ⅱ期 Ⅲ期 例数 其中死亡尘肺病例数 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乡镇煤矿 合计 单位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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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第一条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分为半年报、年报(见表1),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统一汇总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要求如实填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条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四条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必须妥善保存。
附件: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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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西省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年报)
( 年报)
职业合职业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数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应培训人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培训人数 其中主要实际负责应检实际培训人实查人检查人数 际培数 训人数 9 10 11 12 13 14 15 其中其中应评价项实际评应评价项实应实际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病危害预评价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煤工尘矽肺检测粉尘达标粉尘际评申报申报合噪声职业聋中毒噪声职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期末实有职业病病例数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万元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单位 1 2 3 4 5 6 7 报告期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期末经费投入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接触煤尘人数 接触矽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 接触危害因素划分 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中暑煤矽中数 数 工尘肺暑合计 聋中毒点数 检测点数 达标价项价项企业企业计 肺人数 人肺人人人人数 目数 目数 人人数 人人数 点数 点数 目数 目数 数 数 人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8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合计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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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档案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载体有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二条 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法律、行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三条 各矿井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数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第四条 各矿井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配备档案管理设备并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档案每半年检查清点一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档案要建立登记制度,对档案的存档、借阅、
销毁、管理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第七条 劳动者离开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 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各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体检和职业病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执行病案管理相关要求。
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第一条 用人单位与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第二条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变更原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相关条款。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及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职业病危害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集团公司将按照•晋煤集团专业管理检查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及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职工进行告知,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公示的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二)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六)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各单位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附件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职业病危岗位名称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防职业病危害 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尘肺 除尘装臵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臵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的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在各单位形成关注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年度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对劳动者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培训,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第五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和工作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预防措施,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
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第 所有培训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要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的考核工作,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经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 各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
备。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二) 各矿井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三) 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必须执行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等。
(四) 各矿井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日常监测范围应当包含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及其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得仅对部分作业场所或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五) 日常监测由各矿井根据生产负荷情况、气象条件、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监测频次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生
变化、防护设施异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超标等情况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六)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场所,各矿井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整改,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整改结束后应进行复测,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监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方可重新作业。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七) 各矿井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日常监测结果,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按要求将其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八) 各矿井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臵、使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九)各矿井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集团公司安监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条 粉尘日常监测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矿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范围。通风部门要有专门防尘队伍,采掘队要指定专人负责综合防尘工作,明确作业场所防尘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条的要求。
(三)矿井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2.粉尘检测地点设臵执行企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地点设臵标准‣(Q/JM J 1.0033-2013)。
3.粉尘测定方法执行企业标准•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 J 1.0034-2013)、•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 J 1.0035-2013)。
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臵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应定期进行调校。
(四)矿井要有专门的测尘人员进行测尘工作,测定时,作业地点有固定人员的,由固定人员佩戴仪器,在测尘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测定;无固定人员的,由测尘员进行测定。
矿井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过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年产量小于1.0Mt的矿井,配备2--3名; 2.年产量1.0Mt∽3.0Mt的矿井,配备3--4名; 3.年产量3.0Mt∽5.0Mt的矿井,配备5--6名; 4.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Mt的矿井,配备6--8名。
(五)矿井应配备足够的粉尘测定仪器,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 1.所有生产矿井均应建立粉尘实验室,并遵守下列规定: (1)实验室应配备分析天平(感量不低于0.0001g)、烘干箱、采样器、秒表(计时器)、干燥器、滤膜等仪器和材料。
(2)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粉尘采样器,采样器的数量要至少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采样器的台数=矿井所有测尘点数量/12×2×1.2
(3)实验室所配备的计量器具按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分析天平每年检定一次;采样器每年检定一次。
2.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含量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测定,并出具测定报告。
(六)矿井做好各类防尘报表、记录、台帐等资料,并按规定上报粉尘浓度测定报表。
1.防尘资料包括: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牌板、煤层注水
台帐、煤层注水钻孔台帐、测尘台帐、防尘设施管理台帐、巷道冲洗清扫记录、隔爆设施检查记录、井巷刷白记录、粉尘测定记录、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等。
2.粉尘报表格式见附表1和附表2
(七)粉尘治理必须遵守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晋煤集通字„2016‟274号)中的相关规定。
(八)职工入井必须随身携带防尘口罩,进入有粉尘产生的场所,必须佩带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防尘口罩技术要求执行企业标准•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使用管理规范‣(Q/JM J 1.0062-2013)。
第三条 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作业场所中瓦斯及二氧化碳的监测管理执行•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晋煤集通字„2016‟274号)的相关规定。
(二)作业场所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三)矿井必须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1.矿井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时,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采样,采样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2.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 硫
化氢每月至少监测1次;永久性防火墙内外气体每周监测一次,并分析气体成分;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及局部积聚处氢气浓度每周监测一次。
3.氧化氮、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氢气等气体使用比长式气体检测管或便携式仪器进行检测。比长式气体检测管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使用过的比长式气体检测管应集中回收处理,不应乱丢乱弃。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定期测定矿井火灾指标气体。
(四)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胶轮车的矿井应加强胶轮车的尾气排放管理,并按照•晋煤集团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规定‣(晋煤集机字[2013]886号)中有关日检项目、旬检项目、月检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胶轮车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行驶胶轮车的巷道,其供风量必须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进行配风,且配风量不小于4m/min.kw。
2.矿井应加强皮带运行管理,严禁过负荷运行,并制定皮带检修制度,每日进行检修,防止皮带摩擦起火。检修内容应包括:皮带松紧度,皮带托辊运转情况,皮带跑偏情况等,且每次检修应做
3
好相关记录。
皮带机头下风侧要安设烟雾和一氧化碳传感器。 3.补充完善矿井爆破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单位炸药量爆炸所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总量进行炸药量和风量计算,控制一次起爆药量,严禁出现一氧化碳报警。
(2)爆破时,人员应撤至全风压或爆破地点上风侧,长距离局部通风地点爆破时,在爆破警戒线以外合适地点设臵压风自救系统,在炮烟经过时,所有回风流中的人员戴上压风自救面罩进行呼吸,以免炮烟熏人事故发生。
4.矿井煤层中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硫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的浓度。工作面达不到作业环境标准要求时,不得进行生产。人员进入不达标区域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5.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6.自然发火矿井要绘制防灭火系统图,并定期进行更新;井下
存在火区的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臵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7.井下各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测定都应有记录可查,并做好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测定时间、地点、浓度,检查人等。
8.职工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威胁区域,必须佩带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防毒面具技术要求执行GB 20-200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四条 噪声日常监测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 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三) 煤矿应当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四)作业场所噪声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1.井下噪声监测地点:风动凿岩机、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钻、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地点;
2.地面噪声监测地点:风井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主井绞车房、
洗煤厂破碎机、振动筛、锅炉房鼓风机、引风机等地点;
(五)测试方法:在每个监测地点不同方位选择3至4个测点,要求距离产噪声设备1至1.5米,噪声分析仪离地面1.5米左右进行测试,取平均值,并建立台账和记录;井下测试时,噪声分析仪必须用防爆噪声监测装臵。
(六)对各种机械设备选型时,要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 对已经使用的高噪声设备,要加设降噪装臵或隔音装臵。
(七)在压风机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高噪声设备场所,采取设备与操作工作区域分开设臵,并安设隔音玻璃墙,减少对周围的影响。
(八)在压风机房、主要通风机房等设施周围,构造隔音绿化带,有效降低对外界的影响。
(九)压风机房、主要通风机房等设施内,为防止对工作人员的影响,通过增设消声装臵等,降低噪声强度。
(十)井下在用的局部通风机全部安器,安装位臵选择在人员不经过或者少经过的巷道内。
(十一)人员进入噪声影响工作范围内,必须戴防护耳罩。
第五条 热害日常监测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臵温度传感器。 (三)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温度;当采用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当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
(四)煤矿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和建筑工程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监测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1.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各项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发生。
2.操作现场要求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场所要设臵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入口要设臵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臵或工作信号。
(2)射线装臵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4)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臵,要设臵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臵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臵。
3.存放要求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要单独存放,存放场所要落实安全责任、实行双人双锁,安装防盗门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贮存场所要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3)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发现丢失、损坏、泄露等异常现象,要严格执行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2)从业人员要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特性,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佩带经过校准的个人剂量仪、使用场所放臵个人剂量报警仪。
5.剂量检测和健康检查相关要求
(1)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检查的管理规定,实行全年剂量监测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2)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3)剂量监测超出国家相关规定和健康检查结果不满足辐射岗位要求的要调离辐射岗位。
附件:表1 晋城煤业集团矿井浮游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
表2 晋城煤业集团矿井浮游粉尘浓度测定半月报表
附件 表
填报单位:
1 晋城煤业集团矿井浮游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
其他场所 日期:
地面作业场所
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 多工序人工打眼 人工攉煤 同时作落煤 业 地点 地点 多工序同司机操翻罐装岩锚喷时作业巷道转载地面煤储煤输送机其他地作掘进打眼 笼作(煤) 支护 (爆破作维修 点 仓 场 运输 点 机 业 业除外) 粉尘监测 实测点矿井应测点数(个) 合计Y 合计N1 合计M 数(个) 采面平均浓度(mg/m3) 机采 炮采 掘进面平均浓度(mg/m3) 机掘 炮掘 水泥尘煤尘平平均浓 均浓度度(mg/m3) 3(mg/m) 矿技术负责人: 通风科长: 防尘队长: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 地点 作业工序
粉尘浓度(mg/m) 全尘 呼尘 3 地点 作业工序
3
填报时间: 年 月 地点 作业工序 上/下半月 粉尘浓度(mg/m) 全尘 呼尘 3粉尘浓度(mg/m) 全尘 呼尘 (备注) 测尘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矿技术负责人: 通风科长: 防尘队长: 制表人: 填报日期:
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二条 总医院是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管理。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岗前、岗中、离岗、离岗后、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未进行上述检查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人员安臵工作。
第四条 各矿医院、各单位医务所为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部门,没有医院或医务所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作为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部门,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第五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部门,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 上岗前体检制度
(一)下列人员需进行上岗前体检: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三)体检之前应如实向体检机构提交资料说明其拟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及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种类和浓度强度,不得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 在岗期间体检制度
(一)各单位长期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在岗人员需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的周期按•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三)体检之前应如实向体检机构提交资料说明其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及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种类和浓度强度,不得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
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五)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
(六)体检后发现的疑似职业病,应及时安排劳动者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七)体检后发现与职业无关的疾病,各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进行治疗。
第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检查检查。
(二)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三)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人力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离岗、调离、退休等手续。
(四)体检后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及时安排劳动者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五)体检后发现与职业无关的疾病,各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进行治
疗。
第九条 离岗后健康检查
(一)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离岗后的健康检查。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组织上述人员进行离岗后健康检查,检查的周期应向矿医院或总医院咨询确定。
(三)体检后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及时组织劳动者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诊断。
(四)体检后发现其他与职业无关的疾病,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条 应急健康检查
(一)下列情况需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
(二)出现上述情况,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发现急性职业中毒,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健康体检任务,有矿医院的由各矿医院承担,没有矿医院的由总医院或总医院指定医院承担,各单位不得擅自到无资质或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部门(各矿医院、各单位医务所、指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部门)负责为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每一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管理。
第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三)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三条 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 (一)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组成、职责; (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文书,包括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健康总结报告和评价报告;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报告卡;
(六)本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臵记录;
(七)本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并保证档案的保密性。
第五条 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资料。
第六条 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 档案管理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止档案资料虫蛀、发霉、丢失、损毁,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 所有档案应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火防潮。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证劳动者的健康隐私权。除上级监管部门检查人员,劳动者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之外,其他无关人员皆不得查阅、借阅、复印健康监护档案资料。
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医院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要按照总医院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医院提交以下资料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职业病诊断委托书;
(二)提交诊断人员名细和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三)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五)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六)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系粉尘接触者,应提供相隔6个月以上合格的高仟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至少2张);
(七)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经济类型、行业、企业规模等信息;
(九)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总医院邀请省职业病诊断专家进行指导,并随机
抽取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第四条 初步确诊后,确诊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 身份证原件到总医院进行复查。晋期人员复查时要提供以前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第五条 经复查,与提交诊断的档案资料一致的进行最终 确诊,最终确诊后由总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总医院、各单位、劳动者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下发文件,将职业病诊断结果通知各单 位及相关部门。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最终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对于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证明 书三十日内向晋城市卫计委申请进行市级职业病鉴定。若对晋城市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十五日内向山西省卫计委申请进行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 总医院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5日内,在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完成网络直报,同时向晋城市卫计委和晋城市安监局报告。
各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及时向晋城市
卫计委和晋城市安监局报告。对于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各单位还应当向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1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在“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支出项目:
(一)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
(三)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 (七)个体防护用品采购费用;
(八)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设施购臵和维护费用; (九)职业病诊断费用;
(十)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的职
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列支;
(十一)其他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应足额提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建立使用统计台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定期对年度审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理到位。
1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矿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二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其配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进行发放,严禁以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四条 各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的规定,制定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应当按照防护用品规定的使用范围、期限、发放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使用时间,更不得克扣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均要统一采购。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并具有•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未取消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部分设备还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不能出示以上证书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购买、不准入库和发放给职工使用。
第六条 各矿要按照职工到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列出发放明细表。发放时,由职工在本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上签字。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
第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要立即报废、更换。
16、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晋煤集团管辖范围内各类新建、改、扩
建矿井及其配套附属工程项目洗煤厂、铁路专用线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二条 建设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矿井建设单位应当设臵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热害、放射源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执行•晋煤集团职业
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17、煤炭公路运输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煤炭发运过程中常见的职业病种类包括矽肺、煤肺或煤矽肺、颈椎病、腰肌损伤、震动病及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
第二条 运输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重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病防治。
第三条 运输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宣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及法律法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水平。
第四条 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病防治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防尘口罩,急救药箱(配备必要的药品、器材)等防护用品,有效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五条 运输单位要定期进行职业危害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逐级落实,整改到位。
18、洗选系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矿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或企业有关标准,负责对选煤厂的粉尘、噪声、振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资等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对于超标职业病危害因素要及时书面通知选煤厂。
第二条 选煤厂接到有关超标因素的书面通知后,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申请上报并组织实施,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指标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条 各选煤厂要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按时足量发放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具和用品,生产场所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隔音室等防护设施。
第四条 各选煤厂要按规定期限组织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条 选煤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及时进行防护知识更新教育。
第六条 选煤厂应当制定事职业病危害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材料及器材。
第七条 洗选加工处负责各选煤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督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纳入选煤厂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
第 其他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选煤厂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制度。
晋煤集团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晋煤集团 2016年11月
晋煤集团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目 录
1、董事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2、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纪委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5、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6、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7、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8、总会计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9、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0、分管煤炭生产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岗位责任制 11、分管煤炭运销的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岗位责任制 12、分管煤质洗选的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3、分管煤炭资源整合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4、分管人力资源管理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5、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6、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7、分管发展规划及资金计划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
任制
18、分管项目及投资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9、分管装备物资业务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20、分管医疗卫生业务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21、分管法律业务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22、分管员工工伤保险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23、安监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4、安监局综合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5、安监局监察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6、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7、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8、安监局主持工作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29、安监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0、安监局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1、安监局综合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2、安监局监察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3、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4、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5、总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6、总医院院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7、总医院副院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8、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9、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0、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1、社保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2、社保中心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3、社保中心副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4、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5、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6、秘书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7、财务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8、财务中心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9、财务中心副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50、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52、生产技术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53、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55、机电设备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56、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7、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58、通风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59、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60、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61、资源环境管理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62、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63、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洗选加工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65、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66、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67、发展规划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68、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69、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70、基本建设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71、技术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72、技术中心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73、技术中心副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74、设计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75、设计院院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76、设计院副院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77、装备物资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78、装备物资分公司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79、装备物资分公司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80、质监站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1、质监站站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82、质监站副站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83、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4、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85、运销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86、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7、工会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88、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90、宣传部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91、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92、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93、法律事务部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董事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最高领导者,是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者;
2、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4、指导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 5、负责审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6、发布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2、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保证和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法律、法规、指令、决定、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2、参与决策和管理,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领导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4、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
3、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总经理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定期向董事会、会报告;
4、负责组织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
5、组织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6、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的审核、审查;
7、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4、纪委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公司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有关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5、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
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指导与协调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指导和推动党、政、工、团组织开展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
6、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公司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作用;
3、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4、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向董事会和会汇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导、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条例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7、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开展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监测、防治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治技术标准和审查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案、措施;
5、负责在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同步安排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负责审查矿井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处理计划; 7、安排、督促、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协助进行事故分
析。
8、总会计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和管理;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9、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专职领导管理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监察及考
核奖惩工作;
4、主持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5、负责组织检查集团公司各单位,业务处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6、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7、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10、分管煤炭生产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在开展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工
作时,同步安排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负责领导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和灾害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5.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1、分管煤炭运销的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分管煤质洗选的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3、分管煤炭资源整合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分管人力资源管理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5、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6、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7、分管发展规划及资金计划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8、分管项目及投资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9、分管装备物资业务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0、分管医疗卫生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1、分管法律事务副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2、分管员工工伤保险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 各业务处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23、安监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负责牵头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4、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6、负责集团公司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负责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直管矿井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其他矿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督办监管工作;
8、负责收集汇总、监管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9、负责配合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10、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演练;
11、负责组织召开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 1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整改措施。
13、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4、安监局综合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3、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文件的收发、送阅和督办工作;
4、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记录并整理会议内容,转达会议精神,督促落实会议布臵的工作;
5、组织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标准、地方行规、企业制度情况;
6、负责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直管矿井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其他矿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督办监管工作;
7、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奖惩工作; 8、负责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9、负责配合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10、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参加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演练;
11、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12、及时排查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有损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行为,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13、承办安监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5、安监局监察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议工作;
2、参加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和职业卫生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工作,排查职业病危害事
故隐患,制止和纠正有损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行为,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3、参加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5、参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参加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演练;
6、承办安监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6、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议工作;
2、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排查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有损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行为,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3、负责集团公司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5、参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参加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演练;
6、承办安监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7、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议工作;
2、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排查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有损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行为,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
4、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演练;
5、负责配合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7、承办安监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8、安监局主持工作副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安监局的领导下,对安监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安监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日常工作;
4、负责主持领导集团公司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5、负责制定、审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主持领导工作;
6、负责组织召开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7、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8、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9、安监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安监局、主持工作副的领导下,对安监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分管业务工作;
5、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定工作;
6、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7、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0、安监局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安监局、主持工作副的领导下,对安监局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管理责任;
2、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分管业务工作;
5、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定工作;
6、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7、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1、安监局综合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安监局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综合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综合处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分管业务工作;
5、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定工作;
6、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7、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2、安监局监察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安监局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监察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监察一处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分管业务工作;
5、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定工作;
6、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7、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3、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安监局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事故调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事故调查处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分管业务工作;
5、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定工作;
6、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7、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4、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处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安监局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事故应急救援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事故应急救援处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分管业务工作;
5、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审定工作;
6、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7、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5、总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6、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7、负责领导、组织各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和康复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8、负责建立集团公司机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病妥善保管,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10、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11、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12、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13、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6、总医院院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总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总医院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7、总医院副院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总医院院长的领导下,对总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8、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完善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条
款;
6、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纳入工伤的社会保障工作;
7、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培训工作开展的指导、检查及考核等;
8、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人相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批等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39、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
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0、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41、社保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伤保险及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支付工作。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42、社保中心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社保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社保中心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3、社保中心副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社保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对社保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44、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部门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45、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秘书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
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6、秘书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秘书局的领导下,对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47、财务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牵头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支出和使用;
6、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48、财务中心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财务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财务中心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
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9、财务中心副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财务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对财务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50、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在生产工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51、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生产技术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
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2、生产技术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生产技术处的领导下,对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53、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机电专业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编制、汇总、贯彻、监督工作;
6、负责对主要生产设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7、负责机电系统在引发职业病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机电设备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5、机电设备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机电设备处的领导下,对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
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56、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集团公司“一通三防”方面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在“一通三防”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监督检查;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57、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通风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8、通风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通风处的领导下,对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59、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集团公司地面噪声检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监管、建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监控等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60、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资源环境管理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1、资源环境管理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资源环境管理局的领导下,对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
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62、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洗选业务、洗选单位及露天煤仓管理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63、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洗选加工处的职业病
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洗选加工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洗选加工处的领导下,对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65、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组织研讨、论证、审核、批复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合理安排相关资金使用计划。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66、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发展规划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7、发展规划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发展规划局的领导下,对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
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68、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审查(核),并下达批复意见;
6、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检查工作。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69、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基本建设局的职业病
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70、基本建设局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基本建设局的领导下,对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71、技术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技术创新工作。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72、技术中心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技术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技术中心的职业病危害
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73、技术中心副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技术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对技术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74、设计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设计及审查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75、设计院院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副领导的指导下,对设计院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设计院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76、设计院副院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设计院院长的领导下,对设计院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77、装备物资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5、负责所供设备、材料、配件在职业病防护上的质量审查; 6、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
7、负责制定火工品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负责集团公司火工品业务监督、检查、服务等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工作;
8、负责对采掘设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9、负责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10、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78、装备物资分公司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装备物资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装备物资分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79、装备物资分公司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
岗位责任制
1、在装备物资分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对装备物资分公司职
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80、质监站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
等各类矿井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在防护设施、放射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81、质监站站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质监站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质监站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82、质监站副站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质监站站长的领导下,对质监站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83、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商品煤发运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
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84、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运销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85、运销处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运销处的领导下,对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
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86、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提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87、工会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工会的领导下,对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88、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副的领导下,对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宣传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
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90、宣传部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宣传部的领导下,对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91、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4、负责对分管专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导。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92、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主持领导法律事务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规、企业管理制度;
3、参加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5、组织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93、法律事务部副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在法律事务部的领导下,对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承担专职领导管理责任,主持分管业务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3、负责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工作;
4、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汇报分管业务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5、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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