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居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将内容纳入社区例会一并召开),会议议题是学习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2、会议具体日期和议题,由矛排调处中心事先通知各成员;
3、会上安排汇报的单位,会前按要求充分准备,会上要认真做好书面汇报工作;
4、每次例会各成员要按时出席,成员因事不能到会的,要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席,并履行义务; 5、每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矛排调处中心要整理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6、临时安排会议由综治委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二、矛盾纠纷管辖责任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管辖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界定。 2、排查调处工作中的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身份内的工作。
三、信息报告制度
1、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居民小组及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区综治委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和各类业务信息。
2、重大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报告;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到随时掌握,随时报告;对定期或不定期排查过程中发现没有问题的,做到“零报告”。
3、对报送的信息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社区综治委汇报。 五、目标责任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总的要求是: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2、出现的矛盾纠纷解决原则上不出社区,各居民小组出现的矛盾纠纷原则上不出组。
3、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闹事,情节较轻的,年末综治考核,相应扣减目标管理的分值,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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