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
(2)8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专用并通过验证。
(3)8月6日,发往烟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烟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8月20日,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不含税收入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5)8月27日,销售卷烟20大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售外购烟丝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
(6)8月28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押金23400元。 (7)8月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该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万元),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5万元。
要求: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分析过程:
(1)第1、2笔业务的数据为计算扣除外购已税烟丝已纳的消费税时使用。
(2)第3笔业务的数据为收回烟丝时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使用,即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要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
(3)第4笔业务,委托B 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应计算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200000+80000)÷(1-30%)×30%=120000(元) (4)第5笔业务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000 000÷20÷250=200元>70元,适用税率56%, 应纳税额=1000000×56%+20×150=563000(元) (5)第6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23400÷(1+17%)×56%=11200(元) 这里只要注意将包装物押金23400元还原为不含的销售额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
(6)第7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35000×30%=10500(元)
这里只要注意委托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能由个体工商户代收代激消费税,而应在收回后按实际售价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
合计应纳消费税=120000+563000+11200+10500=704700(元)
[习题2]某酒厂2009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
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
(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
(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 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分析过程:
(1)第1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20×6000+8×4500)×20%+(20×2000+8×2000)×0.5 =31200+28000=59200(元)
(2)第2笔业务,应按薯类白酒征税,应纳消费税为:
4×3200×20%+4×2000×0.5=2560+4000=6560(元)
(3)第3笔业务,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为: 10×4500×20%+10×2000×0.5=9000+10000=19000(元) (4)第4笔业务,按酒类最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为: 6×8000×20%+6×2000×0.5=9600+6000=15600(元) (5)当月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9200+6560+19000+15600=100360(元)
[习题3]某轮胎厂系一般纳税人,流转税纳税期限为1个 月。该厂4月份发出橡胶一批,实际成本36 000元,委托某橡胶制 品厂加工车用内胎,收回后将与自制外胎生产卡车轮胎。该厂5月 份有关情况如下:
(1)收回委托加工的车用内胎1 000个,支付加工费22 500元,3 825元,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同时,按规定向橡胶制品厂足额支付了消费税(该橡胶制品厂没有同类车用内胎的销售价格),并取得对方开具的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2)生产车间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车用内胎500个,与自制外胎生产卡车轮胎。
(3)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车用内胎400个,开具普通,上列明的金额为32 760元。
(4)售卡车轮胎450个,开具的专用上列明的销售额为180 000元。发生运杂费2 340元,其中:运费2 100元、装卸费240元,取得由运输部门开具给该轮胎厂的运输。
已知上月留抵税额14 828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轮胎厂本期应纳的和消费税。 1.参:
(1)计算应纳的:
销项税额=32 760÷(1+17%)×17%+180 000×17%=35 360(元)
进项税额=3 825+2100×7%+14 828=18 800(元) 应纳税额=35 360-18 800=16 560(元) (2)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应支付的消费税=(36 000+22 500)÷(1-3%)×3%=1809.28(元) (3)计算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①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车用内胎的已纳税额: 1809.28×500/1 000=904.(元)
②应纳税额=180 000×3%-904.=449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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