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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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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材料清单

ﻬ 序号 序号 纸质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名称 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 1.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2. 2018年12月31日前递交教育行政部门. 3. 经学校所有举办者签章。 1. 2018年12月31日前递交教育行政部门。 2. 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所有成员签字。 依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许可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经清算确认的举办者的出资应当为重新登记后法人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经清算确认的所有资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法人承继;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财务清算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明确以下内容: 1. 财务清算时间节点。 2. 培训机构现有资金资产中举办者出资的情况。 3. 培训机构现有资金资产中社会捐赠的情况。 4. 培训机构现有资金资产中财政性经费投入的情况。 5. 培训机构现有资金资产中办学结余的情况。 1 现有学校举办者选择营利性办学属性的决定 (附样张) 2 《现有学校决策机构关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议》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4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 决策机构决议 5。1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关于修订章程的决议 5.2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同意财务清算报告的决议 5。3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变更名称的决议。 以上决议可以合并,但应由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6。 修订后的培训机构章程草案 (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类型。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章程中应当: 1. 明确办学属性,即营利性培训机构. 2. 删除有关依法获取或不获取“合理回报\"的条款. 3. 调整其他与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相违背之处。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1. 首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 2.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4.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5. 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7 党组织 7.1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2学校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 7。3教职工党员名单; 7.4只设置党建联络员,应提供挂靠党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 8 董事会 (非必选) 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原为理事会的,变更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后应设置董事会。 8.1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8.2三分之一董事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证明; 8.3举办者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及职务的决定; 9.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0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过渡审批登记表 10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材料清单

序号 纸质材料名称 相关要求 1.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2. 2018年12月31日前递交教育行政部门 3. 经现有学校所有举办者签章 1. 2018年12月31日前递交教育行政部门 2. 经现有学校决策机构所有成员签字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现有学校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属性的决定 (附样张) 2 《现有学校决策机构关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议》 3 培训机构依法修订后的章程草案(附样张) ➢ ➢ ➢ ➢ ➢ ➢ 名称、住所。 办学宗旨、类型。 办学的业务范围。 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组织管理制度。 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 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 章程修改程序. ➢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明确办学属性,即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3.删除有关依法获取或不获取“合理回报”的条款. 4.调整其他与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相违背之处。 5.经现有学校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6。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手续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4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0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过渡审批登记表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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