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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活动物资捐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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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活动物资捐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活动捐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活动捐赠是指:校园活动组织方(包括:各学院、各部门)本着“服务学生、服务活动”的宗旨,针对校园活动组织方的特定需要,与校外正规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开展互利合作,通过校外合作单位进入校内开展宣传、讲演等形式向组织方提供的现金、实物等捐赠。

二、校园活动组织方在与校外单位确定合作关系之前,应仔细了解校外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其经营项目是否正规、合法,捐赠物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经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活动组织方需填写《校园活动捐赠审批表》。

三、校园活动组织方负责组织、协调校外合作单位进校后的各项事宜。

四、捐赠单位进入校内开展宣传、讲演等活动的时间安排与所需场地,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及其他学院活动。

五、活动组织方应将对方提供的捐赠现金全部上交财务处,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对于现金使用,活动组织方应做到“专款专用”;对方提供的捐赠如为实物,活动组织方应将实物的具体数量报至所在部门进行建账登记。对于实物使用,活动组织方应做到上报及时、登记准确、领取手续完备。

六、校园活动组织方应在活动捐赠开展日前3天,向组织方主管单位提交申请。

七、在活动捐赠期间,凡出现因合作前期把关不严、合作过程处理不当所引起的纠纷、宣传误导、欺诈、损害学校形象与学生个人利益的情况,一经查实,活动组织方与其主管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校园活动捐赠的审批工作由各学院、行政处、学生处分别负责。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所管辖的年级、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等组织开展的在本学院范围内捐赠审批工作;学生处负责其所管辖的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捐赠审批工作;行政处负责学院大型活动的捐赠审批工作。各学院、学生处、行政处在对上述工作进行审批后,须书面告知安全工作处。

九、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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