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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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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每年每人缴费150元(缴费年度为当年9月到次年8月共计12个月,其中参保少儿

监护人缴纳75元,财政补助75元。对本市户籍低保、特困家庭个人应缴部分由民政部门承担。

缴费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75元/人.年):由社保机构通过银行在参保少儿监护人的银行帐号

上托收,本市户籍低保物困家庭少儿个人应缴部分统一由民政部门办理缴费;

2、财政补助部分(75元/人.年)由财政每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

申报受理时间

1、在校少儿每年9月份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2、市外转学或迁户且符合参保和缴费手续。

3、新生儿在出生后两个月内可随时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4、在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时间以后申请参保的,自申请参保起第4个月后社保机构

方受理其参保缴费手续(2007年首次参保除外)。

在当代的社会,社会保险的办理应当是由本人亲自携带相关的材料后向社会保险机构来提出申请的,当然有一些新生儿或者是少儿在办理的时候可能会需要其监护人的协助,如果已经进入到学校学习,由学校统一的来进行社会保险的办理。

一、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账户过渡事项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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