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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不动产登记办理进度查询

来源:爱站旅游

该通告的主要思想是告知西宁市市区范围内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同时,通告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流程以及证书的更换方式。

法律分析

西宁市房地产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x羚城房产局.gov.cn/。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从2016年2月4日起,西宁市市区范围内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宁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规定,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自2016年1月20日起暂停受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2月4日起受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1月25日起停止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月4日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四、按照国家“不变不换”“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在2月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不动产权利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的名称、位置、权利范围、权利现状、权利来源、权利性质、权利期限、权利限制、权利变化情况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簿,并按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查询、复制、转让、抵押、异议等不动产登记服务。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的客体和登记信息。因故,查询不动产登记进度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复制、转让、抵押、异议等不动产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复制、转让、抵押、异议等服务,并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提供查询、复制、转让、抵押、异议等服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查询不动产登记进度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复制、转让、抵押、异议等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复制、转让、抵押、异议等服务,并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提供查询、复制、转让、抵押、异议等服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语

西宁市房地产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x羚城房产局.gov.cn/。从2016年2月4日起,西宁市市区范围内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宁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规定,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自2016年1月20日起暂停受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2月4日起受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1月25日起停止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月4日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三、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四、按照国家“不变不换”“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在2月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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