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遗产继承不一定要公证,但是需要满足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漏项。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哪些行为必须要经过公证处公证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二、公证处应当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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