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时,减轻债务保证人仍承担责任,加重债务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保证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拓展延伸
主债权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主债权合同变更是指在原有债权合同基础上对债权的主体、金额、期限等进行修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变得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保证人在主债权合同变更中的责任承担通常取决于具体的保证合同条款、保证人的意愿和的判决。保证人可能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也有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或判决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因此,在主债权合同变更过程中,保证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保护自身利益。
结语
在主债权合同变更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保证人未经书面同意,若债务减轻,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加重,只需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保证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益和责任,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团报告。
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团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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