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也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即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有特定情形之一也构成贪污罪。特定情形包括贪污特定款物、受过党纪处分、受过刑事追究、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配合追缴工作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贪污罪。
法律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即构成贪污罪。
4、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多次索贿的;
(8)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9)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拓展延伸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2.滥用职权;3.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财物。相关案例分析显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不同情况下有所差异。例如,某案中,被告担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转移至个人账户,构成贪污罪。而在另一案例中,被告并非公职人员,但伪造了公文,骗取了他人财物,同样构成贪污罪。因此,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案例分析为法律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便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
结语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若以同样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也应被定性为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即构成贪污罪,而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备特定情形之一的,同样应被视为贪污罪。这些情形包括:贪污特定款物、曾受过党纪处分或刑事追究、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配合追缴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多次索贿、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导致损失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为他人争取职务提拔。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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