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条款是各类合同或本类合同共有的条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通用条款也必须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通用合同条款”的含义。通用合同条款指的是在合同中规定的一些通用的、适用于大部分合同的条款。根据这个理解,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用合同条款是可以更改的。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意定合同”的概念。意定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合同,也称为契约合同。因此,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属于意定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合同的通用条款是可以修改的,只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而根据合同签订所遵守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可以修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已草拟当事人在对通用条款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协商之后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通用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
通用条款是指各类合同或本类合同都有的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每个建设工程合同都有的,是相对公平的条款。
通用条款也必须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
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合同是具有相对约束力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均衡;(三)一方利用合同上的机会或者background,明显不公平地履行债务;(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因此,意定合同是否可以更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通用合同条款是指各类合同或本类合同都有的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通用条款也必须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因此,合同的通用条款和意定合同的概念需要明确。
法律依据
存款保险条例(2015-02-17)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存款保险条例(2015-02-17)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存款保险条例(2015-02-17)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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