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后中介已经完成合同的居间义务,即可收取约定报酬,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不能成为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的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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