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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伤残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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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流动受限. 断续工作.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0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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