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动产租赁中的应用问题。作者认为,该原则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因为动产租赁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此外,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为它不利于财产的流通和利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最后,作者提到,在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的情况下,关键在于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
法律分析
在动产租赁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承受人不能以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定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二、动产租赁的使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该原则,理由如下:
1、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
2、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3、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4、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
三、财产保全与租赁的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拓展延伸
动产租赁物权化是指将动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与租赁合同相结合,实现对动产的租赁和所有权分离的一种方式。在不动产租赁中,动产租赁物的物权化对于边界及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动产租赁物的物权化在边界上涉及了动产与不动产的界限。根据《民法典》第21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不动产的合同,而根据第216条规定,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动产的合同。因此,在不动产租赁中,动产与不动产的边界是明确的。
其次,动产租赁物的物权化在适用上涉及了租赁物的权利归属。根据《民法典》第745条规定,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也可以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等权利。这意味着,在动产租赁物权化过程中,租赁物的权利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动,从而影响到租赁物的使用和处置。
总之,动产租赁物的物权化在不动产租赁中具有一定的边界及适用意义。在物权化过程中,需要注意明确动产与不动产的边界以及租赁物的权利归属,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结语
在动产租赁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承受人不能以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定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动产租赁不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为它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同时,在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的情况下,关键在于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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