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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过户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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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卖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方,买方亦实现对房屋的占有,那么,买方请求卖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即具有物权属性,而物权具有法定性,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况下,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极大损害房屋买受人的利益,对其造成重大的不公,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故,房屋交付以后,买方请求卖方协助办理更名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诉讼时效的认定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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