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死亡的认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受伤等情形。若符合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突发疾病死亡、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等。工亡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以上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的概述。
法律分析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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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工亡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结语
工伤死亡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等情形。工伤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死亡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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