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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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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

决,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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