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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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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医生要注意

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2、患者要注意

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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