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时,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但需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明知对方无相应权利。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情形包括恶意磋商、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撤销要约、未尽通知保密义务、侵害对方人身权物权、合同不成立、无效、变更或撤销以及不被追认。
法律分析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吗
1、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也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
2、出现以下情形并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1)恶意磋商;
(2)欺诈;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擅自撤销要约;
(5)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
(6)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
(8)合同无效;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
(10)合同不被追认。
拓展延伸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问题:赔偿主张的法律适用性分析
在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问题中,赔偿主张的法律适用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并导致损失时,另一方有权主张赔偿。然而,在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尚未得到确认,这可能对赔偿主张产生影响。根据具体情况,将考虑合同的订立过程、各方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该追认合同。因此,赔偿主张的法律适用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最终的结论将取决于对合同的追认与赔偿主张的判断。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时,仍然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但是,主张赔偿时需要考虑自身是否有过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问题中,赔偿主张的法律适用性取决于对合同的追认与赔偿主张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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