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副厅级单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为副厅级,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为正处级,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为副处级(但偶尔也高配为正处级),内设机构正职为正科级(如果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等兼任为副处级),副职为副科级,一般不设置二级内设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