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清算顺序: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破产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发现隐匿财产可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拓展延伸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处理方式有哪些?
破产宣告后,债务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清算和重整两种形式。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变现,按照优先顺序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在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债务将被清偿,同时也意味着其个人财产可能会被处置。而重整则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重新协商债务人的债务,并制定还款计划,以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或减免。重整可以帮助债务人保留部分资产,并重新组织财务状况。具体的债务处理方式将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决定。
结语
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后,清算组按照一定顺序对破产企业进行清偿。首先清偿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其次是税款,最后是破产债权。如破产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要求,则按比例分配。清算完成后,清算组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登记。未清偿的债权在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隐匿财产的无效行为时,可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破产后的债务处理方式包括清算和重整,前者是变现资产偿还债务,后者是重新协商还款计划以实现分期偿还或减免债务。具体处理方式根据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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