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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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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的主要内容有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一、本人反担保条件

反担保的条件如下: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二、反担保人是否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为债务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同时,会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反担保。设立反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证人要求债务提供担保,以降低自身担保责任的风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因此,反担保的主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利益、保护其未来可能追偿权的有效措施。这是反担保最直接的作用;反担保有助于建立这种担保关系。谨慎的第三方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尤其是担保人与债务没有密切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能否实现怀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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