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被控告犯有故意伤害罪,致轻伤一人的情况下,量刑起点为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且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伤情程度不同,对量刑影响也不同。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法律分析
可以将“可以累加”改为“可以累积”,将“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一人的”改为“被控告犯有故意伤害罪,致轻伤一人”,将“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改为“依据被控告犯有故意伤害罪,致轻伤一人的情况,确定量刑起点为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伤情程度不同,对量刑影响也不同。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拓展延伸
两处轻伤的刑期是否可以累加?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两处轻伤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者财产遭受了轻微损失或者伤害,但尚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一种犯罪情形。对于这种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曾受过刑罚处罚的;(二)又犯罪的;(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两处轻伤的刑期可以累加。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先被判刑一次,又因再次犯罪被判刑,那么两处轻伤的刑期将会累加以先前的刑罚为基础,进行加重处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具体是否可以累加两处轻伤的刑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判断。同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犯罪后果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两处轻伤的刑期可能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在判断两处轻伤的刑期是否可以累加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法律分析和判断。
结语
法院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要根据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以及伤害程度来确定量刑起点。若被告人被控告犯有故意伤害罪,致轻伤一人,那么量刑起点为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伤情程度不同,对量刑影响也不同。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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