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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没有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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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规定,对应聘者先试用3个月再签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只有保底工资,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通常以不太符合需要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先试用后招用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一、《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二、试用期社保是否需要缴纳吗?

单位关于先试用3个月,试用合格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限中的一部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知,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一样适用于试用期员工。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你所说的三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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